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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一、义的定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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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义”字的内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人们所曲解了。如今提起“义”字人们首先联想到的便是江湖义气,舍身取义被简单地理解成为了他人而舍弃自身,春秋大义降格为江湖小义。
义者,宜也。义是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为标准,所以义实际上是规矩,是君子为自己制定的规矩。因此,真正舍身取义之人是能够通达道理,节制自身的人。这样看来,义是通达道理的表现,道理是义的根本基础。道为体义为用,不能分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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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陈杰思的帖子

义,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被广为推崇的一种道德感情,在中国历代的小说戏剧等各种文体的传统文学作品中,具有义气的英雄人物常常被推崇,而无义之人则常常受鄙夷,这与儒家传统文化中一直推崇义是密不可分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对中国历代文化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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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行为的最高标准,要求我们做事要适宜,符合道的要求。“义”的行为也不能过度,过度的讲义气是不对,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义”的行为一定把握一定的度,要适宜,合乎道的要求。就像前人所说的“行而宜之,合于道则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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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指见到应当做的事而不去做,是怯懦的表现。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羞恶之心是指对自己以及别人做不应当做的事(不正义)感到羞耻和憎恶。人有正义感,便会努力实现种种可达到平等的社会理想,甚至以牺牲生命来表现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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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的义,就是父慈、子孝、夫和、妇从、兄友、弟恭、朋谊、友信、君敬、臣忠等十种美德。孔子说的义,具体而容易实现。现在的义内涵丰富,有人甚至以正义的旗号干扰他人,侵犯人民的权利,肆无忌惮的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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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中国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文化概念中,孟子讲“养浩然之气”,“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诸语,对我们的民族性格塑造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从古至今,多少仁人志士为了追求大义而牺牲自我,古有楚国爱国诗人屈原不甘做他人臣子怒跳汩罗江,南宋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之视死如归的凛然大义,清朝史地学家顾炎武“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的呼吁与担当;今有伟大战士邱少云为了祖国革命的大义在烈火中燃烧自己依然坚持不移动自己的身躯,为中国核武器研制做出卓越贡献,直到死后他的事迹才被人们知晓,还有那些中国现代企业家们,辛辛苦苦创业,最后却将自己所得回馈社会。这样的人数不胜数,正是因为他们,鼓舞了更多的中国人民,也正是因为他们,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美好。“义”应该是刻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肉之中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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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义”是作为中华文化与儒家的核心价值之一,应该争议不大,而且历来也长期地为学者们所探讨。这里想补充一点,就是现当代探讨“义”的时候,我们无法抛开“justice”词语概念的影响。“justice”作为西方法理学的核心命题之一,长期地为法律相关学者与实务操作者所探讨。近世以来,西化浪潮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性。因而,于当代讨论“义理”、“义利观”等命题的时候,现代法律及其学科所代表的“正义(justice)”理论与实践成果,无疑是不容忽视的。
最后编辑湖北大学曾诚 最后编辑于 2021-09-04 0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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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义”,《中庸》则定义为“宜也”,指的是行为适当和应当。正如韩愈所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我们要“有义”就应该做到行为符合仁,达到行为之合宜。《国语·周语下》也说:“义,文之制也”,即裁定事宜之义。段玉裁注:“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德宜则善矣”,也就是行为要符合礼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只有这样的行为才能叫做至善,才是“有义”的。《国语·周语上》中“礼义”并举,指出“行礼不疚,义也”。孔孟生活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其“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义以为上”(《论语·阳货》)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恢复周礼,从而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和谐统一,成为儒家救世良方。荀子提出“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而“正义”的行为是要宜于礼的规定,宜于礼制的行为,即“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荀子·非十二子》),从而调节社会各等级之关系,使社会达到“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并提出“义以分则和”(《荀子·王制》),将义看作是维护“分”这种等级秩序的手段和工具,通过义看到等级秩序的合理性之存在,“使社会达到群居和一,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不乱”。由此可见,在儒家看来,“义”就是源于礼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一种行为之适当合宜,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礼制,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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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即正义”,特指了“义”人在行事方面的影响特质。“义”的存在是为了合乎“适宜”,是通过人的行动来协调利益的关系,并在行动中宣扬了这种价值取向。我认为,“正义”的普遍性特质是不会改变的。因为人们都希望正义的行为能带来善和美的结果,而“不义之举”成了人们对不道德,不得人心行为的讨伐和嫌弃。我认为正义的本质是道德的自醒和完善,而对正义的追求也是我们对自我道德价值取向的修炼和补完。
    现在我们的社会对“义”的重视程度正逐步提高,对正义的实践也在法律和日常行为活动中得以继续彰显,这是人们对社会伦理体系的反思和再塑造。人们只有相信正义的存在,才能拥有实践正义的权利。
义理之至,唯人,为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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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的“義”,上为羊,下为我。《说文解字》对此的解释是:从我羊。现代汉语对此的解释是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但实际上这个解释充满了模糊。实际上,正因为义的边界不明晰所以才有丰富的实践价值。 竹林七贤中的嵇康与山涛之间曾经决裂,但是嵇康被刑决之前仍然把自己的儿子托付给了山涛,山涛也对他的儿子视若己出。
令人惊讶的行为恰好诠释了义的真谛。朋友之间可以因为某些观点不合而分道扬镳,但是其间其实还有一份对彼此的欣赏与珍重,这便是仗义而行的原因。意气相投之处,便是人间最动人心魄的景色。
义者,宜也。则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之意也。义的内涵不是计较个人利害得失后而作为,而是按照自己的本心与普世价值而行动。当今社会所要追求的“义”绝不是随意的江湖义气,而是我们在看到他人遭遇不幸时候仍然能坚守正道、仗义而行。
云南财经大学 陶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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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不是我们所说的的兄弟“义气”的那种“义”,而是正义,它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或者说是维持公平,“义”
在我看来也可以说是一种奉献,正所谓舍生取义,这里的“义”就是说奉献。“义”在文中也说是使其适宜。就是一种调整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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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或目的论把功利(而不是道义)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的完善程度)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在界定目的论时这样写道:“纯粹的目的论认为道德判断最终依据于善。这种善乃是独立于道德正当或美德而存在的东西,亦即快乐、欲望之满足或各种自身就是可欲的事物。”彼彻姆也这样写道:“功利主义者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决定于我们所努力争取的诸如快乐和健康非道德的内在价值之最大结果。”试想,如若社会中人人都追求功利主义,将之奉为信仰,我们的社会状态将是如何?而作为中华传统道德体系的原则之一的"义",其思想意蕴颇为丰富,它作为一种人性的规定,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根据,是君子的一种内在道德品质,是人实现自身本性的正确道路,其灵魂或核心要义是适宜。它既包含了天下公义、民族大义、社会道义等语义,又包含了个人行为的适宜、应当、应该等意蕴,因而它既构成了国家和社会有秩序的道德基础,又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抽象的道德原则,"义"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公平、正义、见义勇为是相通的,对培养现代公民的品格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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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最普遍的解释是“义者宜也”,“义”包含了对恶的抵制,其中包含了良心拒绝的内容; 在义利关系中,儒家首先认为义本身就是目的,强调它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需要借助外在力量,所以没有必要到道德领域之外去 寻找义所以存在的根据。“义”需要自我思求表现出来,又包含了良心自由的韵味; “义”是每个人共有的,具有了平等的特征; “义”不是需要在“外”求的,孟子的义由此具有了某种原初性。当孟子诉诸于这样的义、达于人伦的时候,多少具有了对多数人的正义感的期待。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说,也需要把孟子对人伦之义的思考和正义论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体系的思考结合起来。人伦秩序既受到义之端的规定,也会构成伤害正义感的力量。即便是从义之端的角度来看,公平正义的社会体系也正是“义”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社会体系保护了“义”,而限制了“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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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的 思想,在孔子之前就己存在,在《论语》中多有涉及,但它所蕴涵的意义和价值被置于仁礼一致、仁智统一的结构之下,显得不是十分突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涵也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尤其表现在《孟子》一书中。如果说孔子思想中最核心的概念是“仁礼”,那么,对孟子来说,就是“仁义”。当然,“义”也有其独特涵,义作为一种有独特性质的道德价值,“义”的基本意涵是“道理”和“规范”,且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它与“行”即行动关联密切,其实践性更为鲜明;二是它带有明显的禁制色彩,首要之义是不违反规范,并以畏慎遵从的态度对待。此外,“义”不仅指社会生活的律则,而且指社会生活中阶层秩序与合理性的结合,特别表现于阶层井然、以尊重高位者和贤能之人为首要价值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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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本意是“适宜”,裁制事物以达到适宜,自然需要深思熟虑,所以义非常需要理性认识能力的参与。如果说仁主要涉及人的情感,那么义则主要涉及人的理智。在古代,我们的传统社会大致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来往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在此情感更加重要,仁的原则更为重要;但是在现代社会,我们过的是一种公共生活,大多数时候与陌生人打交道,那么这种情况下义反而更加重要了。所以如果遇到仁义相冲突的情况,我们或许要优先考虑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因一时恻隐之心损害公平正义,如此才是适宜。但反过来思考,公平正义却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公平正义也是为“生养”之大道服务的,我们也不能颠倒这两者的关系,片面追求义而失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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