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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六、义利相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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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便有不义之财之说,可以看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义利便是相生相依的,若是你没有在义的前提之下取得财富,那么这个财富也是不会长久的,它不仅仅不属于你而且还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你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无利反而受到其的危害。若是能够通过义的途径和在义的辅助之下得到并且使用财富,那么利会不仅仅是在物质层面上的,更会在精神层面上给你一笔财富,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生活层面,更是精神层面。哪怕你在这里取得的义有多么的少或小都可以在义的帮助之下来取得倍数般的利,有了义的利会更加有利于人,那么同样义也是离不开利的,人是在一定欲望下驱使的动物,我们不能完全的克制自己的欲望要学会有节制的取得和放纵,我们受到人性中的欲望的影响产生对利的追逐,利的获取也会促使我们精进并且更加的理解接纳义,更加的去追求完善自身的义以便满足自己人性中对利的渴望。两者相生相依,互相促进,成就。我们不能有所偏失两者结合之下,才是对人性更加全面且合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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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其根本在于付出,而我们要相信,有付出就一定会有收获,无论在哪、以何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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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义利关系,不能义字当头涵盖一切,亦不能利字当头以利划分一切,利字激励着我们为改变自己的生活努力奋斗,同时又要用义字引导和约束个人的奋斗不至于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片面的谈义利都有失偏颇,我们生活的社会活动场所不一样的时候,对于义与利的侧重点也不同,比如我们在学习教育中,应多谈及义的存在,义对我们思想价值观美好与光明的导向有积极作用,这也是人区别于其它物种的标准,它虽然对我们本能上有约束作用,但这也是社会生活所遵循的原则和基础。而在我们进行社会分工建设的时候,就要多侧重于利,社会生活中的人不可能做到不需要个人利益的,我们需要利来提高社会生产的积极性,这才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车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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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相辅相成,“义”不刻意追求“利”,甚至有时得舍“利”,但最终附带有“利”;而“利”分两种情况,正义的属于“义”,不正义的属于“不义”。朱熹曰“利者,义之和也”,也强调利与义的统一性:正因符合道义,所以人们才能获得长久的利;正因存在着利益,所以人们才能做更多符合道义的事。正是把利与义相互结合,我们的社会才会长治久安,我们的国家才能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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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和利是不同的概念,义是一种关系的概念,义字的基本字义是指世上事物的规范,是人和事物应该符合的规范。因此,人履行了他所身处的某种关系所应尽的要求,那么,他就是义的了。他能在这个关系中站立得住。义的履行有时也是相对的,这句话的意思是:你做了一件义事,但有人比你做的更义。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多因素的。或许这个利就是其中一个因素。
     人的一生确实一直有需求,有物质方面的有精神方面的需求。满足是暂时的,但谁也无法成为谁永远的满足,因为人的生命有一种关系的缺失导致了世界上的任何东西都无法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欲望,因为得不到所以欲望永远无法填满是有道理的。即使是道德也无法满足,所以满足别人的生活需要也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就是仁的这种仁的品质我依旧不赞同它可以永远满足人的所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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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利之辩自古以来就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之一。早在孔子时,就曾在《论语•里仁》中探讨了义与利的差异,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将追求义或是追求利作为划分君子与小人的判断准则,并奠定了儒家重义轻利的基本价值旨趣。

        到了荀子时,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 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他就明确指出,义和利并不是相互抵触,两者作为人的根本需求而处于相互依存的关系当中,毕竟人们追求利益是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自然应有之理,而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义与利之间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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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经常被一起拿来比较,义重要还是利重要呢,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问题,古人重义轻利,通常将利贬的一文不值,可光谈义行吗,我认为是不行的,没有利益的义气走不了多远,只有将利益与义气结合起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会长远。只i谈义的人未免有点太理想,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想的太理想,太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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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义者,利之足也。”意思就是:利是由义支撑着,没有义,利就立不起来。具体说来就是,义是合理分配,分配合理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就高,创造的财物就多了;反之,分配不合理,人们产生埋怨情绪,就降低生产积极性,影响生产,利也就少了,这说明义是促进利的发展的,也可以说义可以增加利、产生利,利多了也就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义者,宜也。义是适宜、合理的意思,在分配和处理事情时,合理的就是义。义是事物发展的尺度,而利是事物发展的追求。没有义,就会陷入对利的无线追求之中,没有利,义的尺度就会失去意义,所以说义利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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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认为,义和利是相互依存的。义指的是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的奉献和责任感,涉及到个人对道德价值的追求和行为的规范。利指的是个人或社会的利益,包括物质上的利益和整体社会的利益。

儒家强调的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依赖于义的实践。个人应当以仁爱、孝顺、忠诚等德行为基础,关注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和福祉。通过行善、奉献和贡献,个人能够为社会谋福祉,同时也能够在实现义的过程中获得个人的成长和获得内心的满足。

从利的角度看,儒家认为个人的利益不能脱离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的发展和幸福是建立在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基础之上的。因此,个人的利益需要与社会的利益相统一、相顺应。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应该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私利。

因此,从儒家的观点来看,义和利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只有在实践义的过程中关注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个人才能够在道德和社会伦理的框架下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和幸福。同时,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实践和对义的追求。
除了儒家思想,道家和墨家的观点也提供了对义利相依关系的不同角度。

道家强调自然与无为而治的观念。道家认为,人应当与道和自然相和谐,追求内在的平衡与道的觉悟。在此观点下,义利相依也存在一种不强调的趋势。道家注重个体的自由和自然的流动,而不太关注功利和社会责任。个体追求自身的内在修养和自我实现,而非在义利之间的权衡。

墨家则提出了兼爱和公平的理念。墨家主张人们应该追求兼爱和广泛的利益最大化。墨子认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相互联系,不能单纯追求个体利益,而是应追求社会的整体幸福和公正。墨家的思想强调社会的公平和公正,通过公平的分配和人际间的相互关爱来实现利的最大化。

在墨家的观点里,义和利是相互绑定的。个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的整体福祉相统一,通过实践兼爱和追求公平、公正的原则,个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

综上所述,义利相依的观点在中国哲学中有着不同的诠释。儒家思想强调个体在实践义务和关注社会利益中获得全面发展;道家强调个体的自由与自然的觉悟;墨家则关注兼爱和公平,强调个体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融合。不同的观点都提供了对义利关系的深度思考,丰富了中国哲学对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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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这段话强调了“义”和“利”在人生中的重要性。其中,“义”指的是道德原则,而“利”指的是物质利益。作者认为,人生的道路应该以义为基础,遵循道德规范,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人道;同时,人生的实用性在于追求利益,以满足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在这段话中,“出义入利”和“出利入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前者意味着遵循道德原则,追求物质利益;后者则表示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忽视道德约束,导致人生道路走向恶化。王夫之强调,只有兼顾义和利,才能真正实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结合这段话,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不应忽视道德修养,以道德原则来引导我们的行为,使之符合正义。这样,我们既能实现个人的利益,又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实现人生的真正价值。因此,义利兼顾是立人之道,也是生人之用。
最后编辑湖北大学洪锦 最后编辑于 2023-12-28 14: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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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的“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做人的原则和道德的准则。以下是《论语》中关于“义”的几个主要观点:

首先,“义”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在《论语·里仁》中,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这句话表明,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情,没有一定要怎样去做,也没有一定不要怎样去做,而是根据是否符合“义”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其次,“义”是君子的必备品质之一。在《论语·阳货》中,孔子说:“君子义以为质。”这句话表明,君子以“义”作为自己行为的本质,将“义”作为自己的内在品质。

此外,“义”也可以理解为适宜、合理、正当的意思。在《论语·子罕》中,孔子说:“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句话表明,孔子认为“利”不是经常可以言说的,而“命”和“仁”则是更加重要和根本的,其中“仁”可以理解为适宜、合理、正当的行为准则。

综上所述,《论语》中的“义”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准则和道德的准则,是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以“义”作为自己行为的本质,以是否符合“义”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从而达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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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陈杰思的帖子

儒家文化“以义导利,以理制欲”,体现了正心笃志、崇德弘毅的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有崇尚道义的优良传统。孔子主张“以义导利”,强调在符合道义的前提下获利,不能违背道义去追求利。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说明了人如果违背道义去获取利益那是毫无意义的。而脱离“利”抽象谈“义”,只是理想主义的空谈。“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就是“道德”与“物质”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天理”与“人欲”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的人文教化中,道德修养的培育,应当建立在合理的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若没有合理适当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空谈天理,也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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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格格要出嫁的帖子

       崇理尚义,大公无私,一直是我国传统道德中理想人格的重要内容。讲求道义,一心为公,更是千百年来志士仁人努力恪守的道德准则。传统道德要求君子能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义利观所涉及的是道义与私利之间的关系。而正确的义利观更多时候,体现在如何处理公私之间的问题上。公忠,是公正之忠,是不偏不倚,积极为公,不掺杂私心,做到公而忘私、公正清明、济民报国。
       历史上无数的志士仁人甘愿为了自己所热爱的民族和国家献上自己的忠心。但在一定程度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有时候出现过分注重义气偏重而个人利益考虑不够的情况。新时代我们在继承这一传统时候,既要弘扬重义精神,秉持公法,顾全大局;又要给予所有成员应有的“利”,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面的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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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使我们身为一个人的最为基本的权利,而在追求一个人的利益的时候,我们不敢保证不会触犯到他人的利益。就比如说,同一个东西,很多人都想要,但是问题是,东西就这么一个,不可能大卸八块吧,这时候,选择退让的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一些斗殴,就会伤及别人的权利。所以说,义利的关系本来就是不叫难处理的,我们只能尽力在做好自己的事情的同时不会损害到别人的利益就好。只能是尽可能的这样做。“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这就是一国之君的基本责任,平很百姓在义和利之间的矛盾,让人们更和谐的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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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学到,原来义并不是让人们一味付出,一味燃烧自己、点亮他人,而是用合理的手段,谋取公众利益,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这正是“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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