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智、仁、勇”的统一是孔子以“仁”为核心的理想人格的基本特点,那么“见利思义”,“义以为上”则是孔子以“仁”为核心的价值观的基本特点。
在中国伦理学史上,“义”主要是指道德义务;“利”一般是指功利或利益,在孔子那里,则主要是指个人的私利。他说:“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成人矣。”所谓“见利思义”是倡导人们在见到有利可图的事情时,要先想到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凡符合道义的利益可以考虑,但不符合道义的利益一定要自觉舍弃。君子在义利关系的处理上,应把履行道德义务放在第一位,而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义”“利”发生冲突,应“义以为上”。
孔子倡导“见利思义”,并不一概否认人有对自身利益的希求。他说过,“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但是,他又接着说:“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就是说,一个人追求个人的利益求富贵,去贫贱,都必须符合道义,“义然后取”。
孔子坚决反对不顾仁义道德,拼命追逐个人富贵利禄的行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义以为质”,即君子把高尚的道义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行义”是君子的本质。他把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人贬斥为“小人”或“斗筲之人”。
孔子有一句名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观点认为,这里包含了孔子忽视个人利益,鄙视劳动人民的贵族偏见,集中反映了儒家重义轻利的倾向。实际上,在“人各自私,人各自利”,物欲横流的社会生活中,孔子把昭明道义看作是君子的高尚品格,把只知逐求个人私利看作是小人的特点,多少包含了在利益冲突面前,君子应自觉履行道德义务,个人必须服从群体、国家、民族利益,不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的可贵精神。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孔子的这一利义论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得以流传和发扬。董仲舒把它发挥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孔子强调个体对整体的道德义务,在中华民族的发展中逐步演化为自觉维护国家、以民族和民众利益为最大光荣,以不择手段、唯利是图、一心追求个人私利为耻辱的道德精神,这是应予充分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