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与爱 仁与爱的差异和统一 我们充分意识到了儒家的仁爱与基督教的神爱之间的区别,但我们也坚持认为,作为以神为中心的传统核心的基督教之爱,与作为人本主义传统原则的儒家之仁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它们的类似性而言,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它们用来描述自己精神的语言的不同,而不是其精神内容的差异,或者换句话说,是由于它们在超越方式上具有不同侧重点的缘故,而不是它们在精神追求上的差异。儒家的理想与基督教的理想是有区别的。一种是伦理的,而另外一个则是属灵的。但是,二者都关注于人类超越自己生命的局限而达到永恒的问题。尽管儒家追求超越的方式与基督教实现超越的途径很不相同,但二者都强调,只有实现了与终极的合一,人才能说是达到了超越。儒家爱的动机也与基督教爱邻人的动机不同。但是,关心爱护他人、为他人做好事,视人如己等,都是他们关于人之爱的共同特征。儒家精神与基督教精神之间的相似性还表现在下面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它们并非孤立的存在。儒家伦理与基督教精神在现代社会中处于不断地相互作用之中,正是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不仅改变了各自的特徵,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对方。正因为如此,这两类传统的界线在相互交换过程中,已经变得模糊不清,只有在纯理论抽象中,我们才会坚持说他们之间的绝对区别。 仁与爱之所以是基本原则和基础性观念的首要原因是,他们既是超越的源泉,又是达到超越的途径。在基督教中,爱的本质就是耶稣基督中的圣灵。基督是爱的具体表现。基督通过自己的自我献祭与自我牺牲在人心助长了爱。人之爱是人们信仰基督的标志与信号,也是对于上帝召唤的适当回应。在儒家中,人们认为,仁来自天,仁是天的本质。“惟天惠民, 惟辟奉天”虽然在这句话中, 人类的爱主要是指君主对于其子民的关心,但儒家从中看到了“仁”的超越性,认为这种超越的爱是人类爱的根本动机与原因。 由于基督教的上帝与儒家的天之间的差异,践履“仁”并不等同于去“爱”。基督教意义上的超越,有一种含义就是指重新与造物主结合在一起。对于基督教徒来说,爱本质上是神的爱。人爱只是由于耶稣的牺牲才成为可能,只有匍俯在上帝的脚下、忏悔自己的罪孽、全心全意地依赖上帝的恩赐才能得到繁荣。所以,基督教徒的爱首先是一种从上帝到其信仰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运动,而信仰者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与上帝的统一中超越自身。只有作为这种向下运动的结果,人与人之间的平行爱才有意义,也才是可欲的。在儒家传统中,天既是超越也是自然与人类存在的总和。天是人性的源泉、是在人类之中发挥作用和表现自己的最高力量。这样,通过仁与天的统一,儒家的理想与人对于超越的追求联系了起来,理想就是在追求超越中达到完善。儒家认为,这样的超越只有在人类修养自身品格并把自己的美德扩展到他人和宇宙后,才能获得。一方面,仁是一种人与终极之间的双向垂直运动:天的爱在人类善的本性中表现自己,而人类的爱则完成了天的仁慈、天的生生不息的规律,完成了天的造化之和谐。另一方面,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双向水平运动。超越并不是对人性的背离,也不是与自然世界的对立,而是人性在整个宇宙范围内的实现与完成,是人与万物的和谐统一。仁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表现自己的美德而实现与天地为一体。所以,“仁”也就是要实现人自己的潜在可能、实现他人的潜在特性,以及实现万事万物的潜在本质。就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言,传统儒家的仁,在解释为爱时,比传统基督教理解的爱范围要宽泛得多。传统基督教的神爱学说没有为自然或自然物留下任何空间,因为基督教神学家认为这些都只是上帝为人创造的,只有人能够信仰上帝,能够随意支配自然。与此不同,在儒家中,至少在宋明时代的新儒家中,仁、自然与自然物都被看成是与人同样重要的爱的对象。仁人以整个宇宙作为自己的家庭。用张载的精典话语来说就是:“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博施济公,扩之天下”,仁与爱的排他性和包容性。 但是,宗教传统的排外性,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成为包含性的,而任何思想体系的包含性从来不会是完全地、绝对地向其他观念敞开。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基督教之爱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爱是排他的,因为只有那些承认上帝的权威和仁慈的人才有资格成为爱的对象,也只有那些充分理解耶稣牺牲之意义和价值的人才能接受爱。但另一方面,基督教之爱又具有包含性,因为爱不分种族、社会地位的差别,凡信仰基督之人,都是爱的对象;基督教之爱也可以推展到基督教徒之外去,成为一个不分信仰的普遍爱,就象在善良的撒马旦人那个故事所说明的那样,凡处于困难境地之人都是“我”的邻人,都应该以“爱”相待。现代社会中的基督教学说,既具有排他性,也具有包含性,二者相互交织。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各种形式的神学都强调爱的普遍性,许多基督教教会都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基督教信仰的排他性。另一方面,由于基督教会在多元文化社会中正在经历着困难,所以,对于基督教信仰的至上性解释,对于爱的排他性规定,也正在得到新的加强。关于基督教究竟是排他的还是包容的辩论还在继续,而这一辩论对基督教爱的学说的影响是消极还是积极,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是,我们可以预言,在基督教理论与实践中,信仰和爱的排他性与包容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合渗透,将是下一世纪基督教神学内容的一个主要特征。 另一方面,虽然儒家仁学中,仁爱所应用的范围要远比基督教之爱宽泛,对其他学说理论的包容度也要大得多,但它也不是没有自己的缺陷。无论是传统的儒家学说中还是现代新儒家的论证,都还没有清楚地解释包含性与排外性之间的对立,也没有说明为什么我们应该坚持以包容的态度对待其他宗教传统,为什么不应该完全排除其他哲学理论与实践。儒家经典中所提出的包含性,大多都带有潜在或纯理论的特点,而在宋明道学那儿,则更多属于一种对现实的不情愿的回应,而非积极的倡导与实践,因为宋明道学所面临的时代是一个佛教与道教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时代。再者,儒家总是自称为一个“文化人”而把与之相对立的其他传统斥为“野蛮人”的传统也影响了其仁爱的包容性。当孔孟教导人们要爱人的时候,如果我们把这种爱解释为针对所有民族和社会阶层的,没有考虑到有教养的人与没有教养的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道德上成熟的人与道德上不成熟的人之间的区别,我们就会曲解他们的原意。尽管儒家大师们并没有公开论证说,那些“没有教养之人”根本无法成圣、成仁,但他们确实认为,这样的人要达到理想是很困难的,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那些“已经开化的人们”的启蒙。在这种情况下,仁的包容性实际上与基督教神爱的排他性已经相去不远,因为儒家的“教养”与“无教养”之间的区别,近似与基督教的“信仰者”与“无信仰者”之间的对立。 如果我们试图从仁与爱的不同起源上,得出结论说,基督教的爱所要引导的是那些被动的人,因为他们只会盲目顺着上帝指明的道路去实现自己的命运,而儒家的仁所倡导的是那些积极的人,因为他们把参与本体—宇宙过程作为自己命运的实现,那么,这一结论就过于简单化了。除了在起源及源泉的问题上,基督教的爱与儒家的仁同样强调人要参与世界生活,强调人对于自己生活负有责任,强调人具有行动和爱的自由。基督教爱的学说在人的共同体中来规定人的本性和完善,在正当的关系之中确立“义”的内容,把邻居之爱看成了上帝之爱的实现。 仁与爱:比较研究的再思考 如上所述,我们已经在一个较深的层次上和较广的范围里讨论了仁与爱,并特别讨论了它们之间的相类性与差异性。但是,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囊括与儒家仁和基督教爱之比较有关的所有内容。还有许多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问题有待于在以后进一步的探索中给予回答。我们虽然无法在本文中对这些问题一一给予详细讨论,但有必要把它们作为问题提出来,以供人们以后去研究、探索。下面就是我归纳出来的一些问题。 首先,仁与爱的差异导致了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至少部分导致了不同的政治体系,西方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政治制度,而在儒家的影响下,中国则走上了以德治国的政治道路。基督教中的自然法来自于希腊哲学,因为在希腊哲学中,神的法高于人的法律, 人的法因为神的法才成为可能。 当托马斯•阿奎那用希腊形而上学来说明基督教教义时, 他以上帝的法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和最后根据。在他看来,自然法是被创造的事物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分享,自然物由此而获得适合于自己行为和结果的倾向。自然法是与理性相一致的,而理性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准则。理性是一种思想、判断、改造与完成的能力,这种能力导致人类需要与抱负的满足,因此是以上帝神爱的能动力为基础的。所以,服从上帝的法就是服从自己的理性,也就是不为人们自己的情感所误导。上帝的法与人类理性的统一说明,人的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服从法就是服从理性,也就是服从上帝的法。这样的推理,不仅解释了人与法的关系,也解释了法与爱的关系。如果在人的意识和行为活动中,法得以遵守,爱得以实现,那么,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和谐而平等的世界。儒家传统是以“道”的概念来表现其自然法的思想的。当然,我们在这样说时,必须意识到,尽管道与自然法有相似性,但是象儒家与基督教二者的任何其他思想,如“义”与“正义”一样,道与自然法之间的相似性只在某种特殊的内容下才有意义,不加批评地把二者相等同,就肯定会歪曲二者的原意,误导读者。根据我们对“道”的理解,我们可以说“道”在儒家思想中首先指的是天道和人道,而不是道家所谓的神秘存在与天地之根。在《论语》中,道似乎有各种各样的用法,所有这些用法都是从路、道或途径的相形含义中发展而来。在《论语》中,道的用法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体现一般与普遍的宇宙大道和具体特殊的方式方法。作为具体方式方法,道指的是用来指导人们为人处事的方法、原则或学说。这就是孔子与其弟子们经常谈到的“先王之道”, “夫子之道”或“善人之道”。尽管孔子在很多不同的场合使用“道”,但在他的思想中,道的最伟大最崇高的含义不是别的,而只能是宇宙大道,或天地之则。天道是世界、社会和人生的法则。但天道并不远人。天道与人道相联,而且就表现在人道之中。道的功能既有统管宇宙的进化的一面,也有引导人类社会行为、指导家庭生活的一面。由于儒家从道德和仁的实现的角度上去理解宇宙的演化与运动,所以,道也是引导人们过一种德性生活的途径。知晓天道就是知晓人类本性。作为宇宙原则,道预定了人类发展的道路,即趋向善而不是趋向恶,趋向爱而不是趋向恨,参与社会生活而不是逃避现实世界。人的生命从开始就具有“道性”;个人开始学习与行动之际,道就为人提供了达到完美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被“设计出来的”,但这种设计是人自己根据自己的目的而自由“创造”的结果。因此,儒家政治的主流学说认为,最重要的事情不是什么法律体系,而是美德的培养,国家治理不是靠制度,而是靠德行:“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报而众星拱之。” 第二,仁与爱的差异导致了对于中西方文化对社会正义的不同理解。儒家的仁与基督教的爱都属于一种无私的、对于他人的关怀,要人们优先考虑满足他人利益与需要。在基督教精神中,爱与正义是紧密相联的,二者都包括在神爱之中。神爱不仅是在人类与上帝之间创造和谐的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而且也是在人类社会里创造和谐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要创造和谐,人的爱必须表现为行动,因为只有通过行动,才能建立起社会公正。在正义中,爱促进了人类的繁荣,其目的不是为了个体需要的满足,而是为了人类共同事业的发展。在儒家那里,“义”在仁的现实化过程中、在仁的实现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正义对神爱的作用相类似。仁的发展首先要通过自我修养,而对自我修养而言,沉思与默想都同样至关重要。但是,儒家自我修养与道教和佛教的沉思的区别在于,儒家强调内部的沉思与外部参与社会重建二者必须紧密相联,不能彼此分开。尽管仁被看成是打倒世界和平与和谐的最重要的东西,但是,仁必须在“义”的协助下才能发挥作用;而义,在一定条件下,指的就是仁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或者象孟子所说的那样:“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没有正确的道路,人们既不能使得天下太平,也不能实现人性的完善。儒家和基督教都把仁与爱同正义或义相联系,在其关系中讨论解释仁与爱的作用和功能。这一理论能够帮助我们获得对仁与爱的较深刻的理解。如果仁与义或者爱与正义处于矛盾状态,或者当二者不能够同时实现时,义或正义可能会给仁或爱带来严重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是应该以牺牲仁或者爱为代价而维护社会公正呢?还是应该让义或公正为仁或爱让路呢?不论是儒家还是基督教,都力图寻找一种超越理想(仁或者神爱)与社会理想(义或者正义)的和谐。但是,在某些条件下,仁或爱的要求与义或公正的责任之间会产生冲突,这时,人们就不得不去进行选择。在做这种选择的过程中,儒家传统和基督教都倾向于使用义务论的而不是功利主义的判断标准,都认为仁或爱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实行;即使功利主义的选择有时可能产生更令人满意的结果,人们也必须首先按仁或爱的要求去作。这也许正是儒家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和基督教的“信仰高于理性”的伦理价值所在。 最后,对于儒家仁与基督教爱异同的讨论不仅出于一种理论兴趣,而是由于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与伦理价值。其一,仁与爱无论对于儒家学说还是基督教学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对许多人来说,实践仁与爱又是极为困难的,即使这两个传统中的伟大人物也仍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