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
三年之丧,是根据人情制定的,在《礼记·杂记下》中有详细的说法。守丧期间,因为丧父母之痛太深,所以,君子不忍心稻米饭,穿锦绣的衣服,即使听到音乐,不仅不会感到快乐,而且会更增悲痛之情,这本是出于人之常情。“三年之丧”在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影响我们已有数千年之久,亲人离世,哭悼是最基本的礼仪,若不哀悼,有些“罪大”,《左传·襄公三十年》曰:“居丧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是谓不度。”人死,哭哀要得体,不能过度悲哀,《左传·文公十五年》云:“惠叔犹毁以为请,立于朝以待命。”惠叔的过度哀伤已使其身形非常憔悴。鉴于此,人们对服丧的精神状态制定了标准,《礼记·间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缌麻容貌可也,此哀之发于容体者也。”
三年之丧,不是为了守丧而守丧,其中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不能轻视。因此,不能说孔子的做法是保守。假如父母去世,子女却无动于衷,心安理得地去享乐,我们还能说他有仁爱之心吗?把父母去世都不当一回事的人,还能有淳朴之心吗?执政者自己不守三年之丧,是对父母失去仁爱之心;执政者在国内废除三年之丧,是不尊重人情。
三年之丧,合乎人之常情,也有法理、道德的要求,自古都有记录。《左传·昭公十五年》:“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杜预 注:“天子绝期,唯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 清 昭梿 《啸亭杂录·阿司寇》:“后既崩,御史李玉明复上疏请行三年丧礼,亦戍於 伊犁 。”《仪礼·丧礼》、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三年之丧》、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三年丧不计闰》都对三年之丧有所论述。《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其后直至汉初汇集成的《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等等。这就是宋高宗《起复诏》起始即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
三年之丧的道德礼仪,在唐代得到法律的认同。唐代给官员假期去办理丧事、禁止父母去世的时候娱乐,就是对守丧行孝的重视。《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公门,不与吉事。”
《左传》中三年之丧呈现“合礼”与“非礼”的交织存在,形成于此时的儒家服丧制度几乎统治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影响持久深远。今天社会变化,生活节奏加快,工作需要和地点变迁,都是行三年之丧的古老礼仪,难以做到。若恪守古代礼仪,按照古老传统要求当今人们,很不现实,难以行得通。但是,对父母心存敬意,加以缅怀,知道这些古礼,还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