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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十四: 义: 主题题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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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都要考虑这个问题:在自己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所产生的善应当远远大于恶。”是的,我认为世界上所有的具有影响力的事情,它的影响效果都是成指数倍增长的。比如说眼下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公交车上让座。如果在公交车上,上来一位年迈的、走路都晃晃悠悠的老奶奶,这个时候有人起来让座了,被我看见了,对我可能造成两种影响:1、没有影响 2、我也学会了这种让座的行为。先放下第一种情况不说,先说第二种情况,我们把第二种情况叫做“义”,我学会了“义”,并且我在下一次坐车的时候实施了。然后我的行为被另一个人看在了眼里,她/他也会产生两种情况,其中就有“义”的这种情况,然后无限循环下去,这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 我们现在做的假设是“让座这种义举”只被一个人看到,如若每一次都被十个人看到,那么这种“义举”将不仅成指数倍增长,还要在成个倍数倍再增长。如此一来二往,那么“在自己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所产生的善应当远远大于恶”,不就很容易实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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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孔子最早提出了。孟子则进一步阐棕了。他认为都必须以义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又: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义有很多种,有朋友之间的,手足之间的,长辈之间的等等。义需要以礼仪来施行,以谦逊的语言来表达,以诚信的态度来成就。生活中有很多的人不知道礼仪为何物,视礼仪为繁琐之事。有时为了简洁甚至可以摒弃一些基本的礼仪。这样的人会给人留下极其不好的印象。作为大学生,我们不仅要知道礼仪文化,还应该遵守礼仪,以礼仪实行最小处的义。谦逊的语言往往能使别人和你相处时感到很舒适,获得他人的赞赏。有人出口成脏不计较个人的形象,往往会使人觉得没有修养没有家教。一个成功的人士有气质有修养会使得个人形象熠熠生辉,学会语言的表达对我们的人际关系很重要。有的人见利思义,得到了他人的尊重。见利思义是中国传统道德处理群己关系的一条基本行为准则,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美德。义和利的问题,即道德原则和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在见到利益的时候,我们应首先想一想是否符合道义,如果不是,我们就不能擅自索取利益。看见利益我们要想到正义,想到我们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道义,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富裕了而忘记处于穷困的诺言。

生活中,时常会有人说我们要讲究道义。如果一个人没有了道义,他身边的人就会远离他,他的生活也不会快乐。义是一个深奥的学问,需要我们认真的仔细的学习体会,并在日常生活中付诸实践,只有这样我们的人格才会更有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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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作为一种范畴和理论,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上生生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宝库中的一笔珍贵财富。认清了人生的终极目标和根本价值,从而也就必须明了什么是义,什么是不义;如何才能符合义,达到义。这就是从客观上提出了要求和可能,使义得以产生和发展.劳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义的直接来源,在劳动中,整个社会活动中逐渐分化出精神活动,道德活动,全部社会关系中日益产生出精神关系,道德关系;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创造自己的利益,而且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责任,捍卫自己的尊严,履行自己的责任;尊严和责任,如何才能实现和捍卫这一切;既为这一切提供基础,而且实实在在地证明着人之为人的尊严,责任和崇高,不仅如此,一旦人彻底摆脱了各种奴役和压迫,真正成为自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一旦劳动不再单纯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成为人生的第一需要劳动将实实在在地证明着人的尊严,责任和崇高,实实在在地证明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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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义要用一个人的生命去写在现实生活中,给人让座几乎谁都可以得到,但救人于危难之中却不是谁都可以做到的。因为它需要有相当的勇气,甚至是一命换一命的决心。 义,也可以解释为正义。一个具有强烈的正义感的人,就是一个精神、道德高尚的人。古往今来有多少英雄好汉,舍生取义,难道是他们不怕死吗?他们为了正义,为了真理可以奋不顾身,因为强烈的正义感清楚地告诉他们,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是值得用生命去奋斗的。一个没有正义感的人,是不会理解这些的,因为他的正义感已被麻木所吞噬,奋斗的热情已经被冻结,只是他的灵魂被社会中一些丑恶的东西同化了。 梁山好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令那些丧尽天良的家伙们闻风丧胆。在现实生活中,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祖国的和平,让我们的祖国变得更加富强,屹立于世界之林。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根本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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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善举义,也可名利双收。虽然从小我们就听到君子重义不见利、大爱无私、施恩不图报等,但孔子的弟子下水救人后,就收取了贵重酬谢。面对争议和质疑,孔子却大加表扬,因为他明白,义而不利,行而不远,做一件义事很容易,难就难在做一辈子的义事,毕竟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的空间,都有自己的责任和选择,不可能全职去行义。若是行善举义还总是牺牲自己,奉献自己,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感动和钦佩,但不会效仿和推广。故为了激励他人多行义举,让好心之人有好报,我们不排斥受施恩之后的回报。
      当然,要把握好度,附带点利就行了,不能光为利而行义,大肆叫价,否则,就是做买卖,而非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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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是孔子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论语》中有两句话最能代表孔子对“义”的重视,以及他关于“义”的中心思想:一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二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这两句话明显地指出了孔子把“义”看作是君子为人以及立身的根本道理,也就是做人的道理,一个人之为人就在他是不是以“义”做其立身之原则及治事的标准。

  在孔子的思想中,“义”是相对于“利”而言的。“利”是什么?孔子认为,“利”主要指一个私有的利益与好处,这种利益与好处来之于对外的财富,或一个人所占有的地位而获致的权力,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富与贵。孔子并不否认富与贵是人欲望的对象,他曾说过“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若得之有道,则执鞭之士亦可为之”。(《论语·里仁》)这里所讲的“道”,亦即指利之取舍的正当性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义。因此,孔子认为,一个人在追求富贵时,必须以“义”为基础和条件,“以义制利”,用“义”作为利之取舍的尺度和标准,“不义”、“害义”则不可“求”、不可“取”、不可“处”。那么,孔子为什么把义作为利之取舍的标准?在他看来,其一,“义”与“利”相比,义具有更高的价值,义是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界定一个人存在价值的标准。其二,“利”是指个人一己之利益,为人欲之私,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而“义”是主体道德的理性原则,因此要实现人之所欲与理性生活相调和,即实现人与人共同和谐生活,需要“以义制利”。其三,“义”是人性所含,也是人之为人的依归。因此,求不求利,必须以义为标准。在这里需指出的是,孔子强调“义”,但并未把“义”与“利”视为完全相反之两事。“义”并不排除“利”的内涵,问题在此内涵的“利”是私或公,是一己或全体,是不应或应然。孔子所讲的“义”是公利、全体之利、也就是应然之利,亦即是对大体及应然之“利”的认识与裁断。

  按照孔子的义利论,如果“利”指私利,“义”指公利。依此区分,我们可以把孔子关于“义”的思想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一个人应处处从公利着想,以限制私利之欲求,并以此作为判断私利之欲求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第二,一个人应当视私利不但为满足一己之欲求的需要,而且应把私利作为促进公利之一途径与工具。依此两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私利与公利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舍私利而取公利,才是合义的、正当的、合理的。二是私利与公利不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私利取之无害,且有增进公利之间接意义,因而也是合义的、正当的、合理的。

   由上面分析可知:“义”是一个人的价值所在,也是一个人肯定他人权益的理性态度。“义”因之意含一种对人我之际利益调节的尺度,也是一种对全体利益的理性肯定。因此,“义”的精义即是要求人们的行为不以一己之私利为目的,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判断自己行为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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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主张把“义”和“利”结合起来权衡,既反对求利过度,甚至“放于利而行”(《论语•里仁》),又反对全面否定,甚至提出“富而可求,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论语•述而》),正所谓“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中庸章句》)也。而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不过,当“二者不可得兼”时,舍“利”而取“义”者也,例如“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
        由古及今,市场经济下,物欲横流、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甚至出现了价值观的扭曲。希望孔子的义利观,能给滚滚红尘中的人们一缕清凉的慰藉,从而避免苦海争渡时的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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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孔子最早提出了“义”(管仲,《管子·卷一·牧民第一》“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右国颂”,“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估计比孔子早提出礼的概念。古代仁人志士对此多有论述:南朝·宋·颜延之《秋胡诗》:“南金岂不重,聊自意所轻。义心多苦调,密比金玉声。” 前蜀 韦庄 《和薛先辈初秋寓怀》:“义心孤剑直,学海怒涛深。”明 黄道周《节寰袁公传》:“当魏崔时,盖无复然明义、真者。有之,则必自大司马节寰袁公(袁可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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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可以服人,可以兴邦,可以解难。非典型肺炎突发时,许多年轻的生命纷纷凋零,但广大医务工作者前赴后继地救死扶伤,最终战胜了病魔。其中,广东省中医院护士长叶欣,牺牲在了抗击“非典”的战场上,生前只留下句“这里危险,让我来”,从而把危险留了给自己,把安全留了给病人,这不仅是忠于职守,更是舍生取义。正是千万个这样的“叶欣”,用义举拯救了13亿人的生命,可见“义”的价值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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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从大的方面来说,既有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济世之义,也有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民族大义;从小的方面来说,忠于职守,即使平凡无奇,也能方便他人,也是“义”的表现。如果说前者有些遥远的话,那么后者就在我们身边,随时随地都可行“义”。
        《礼记》曰“义者艺之分”,即要求我们在具体实行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程度来实现,不可一概而论:在某种情况下,义表现为这个,做这个可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义可能表现为那个,做这个就不行了。例如医生仁爱精神的体现是救死扶伤,医生工作时跑去玩网游,不务正业、见死不救就是渎职,就是不义。当然,下班之后则自由支配,没人会说他不义。总之,人有不同的身份,也有不同的职业,“义”的表现是不同的,就是你去做别的了,或做你不该做的,那就是不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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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每个人来说,生命是最可贵的,而时间则是生命的计时器,它的流逝意味着生命也在流逝。当然,不排除极少部分人认为财富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他们即将失去生命而无法挽回时,他们才恍然意识到生命的可贵。
然而在一些人心中,有另一种财富,它在他们的心中与生命的地位是不相上下的,那就是道义。当他们陷入生与义的两难时,这就一种最为艰难的选择——生与义间的舍与得。
鱼,亦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2000多年前儒家的思想核心,孟子在生与义之间,他选择了义,即使生命也是可贵的。而孔曰成仁,孟曰取义的佳话也被人们所传颂。
其实,我认为人的生命是可贵,但人有了生命,是为了实现价值,而在你选择义的时候,也是生命价值的体现,也许你会失去生命,但得到的却是比生命更为可贵的价值。如果拥有生命而抛弃义,那么生命也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在加上为非作歹,那么生命就如同行尸走肉一般。所以,生与义之间,生的舍去,而换取义是一种高尚的境界。
生与义其实是相互的,在选择了义的同时,也得到了生命的价值,生与义的舍与得是个两难的境界,但也是个崇高的境界。焦裕禄、周恩来舍去的是自己的利益,得到的却是千万人民永远的怀念;雷锋舍去的是自己的利益,得到的是人民的赞赏,人民引以为荣;烈士们舍去的是自己的生命,换来的是祖国的复兴……他们舍去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却也实现了人生的价值,难道这不是最崇高的境界吗?
人类在地球村里住了几千年,义是维护人与人间的和谐,只有义才能使这个地球村更加的和谐。
世界上的东西,一定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舍去一些东西,才能取得一些东西。孟子面对选择,做出了舍生取义。可是,一定要舍生才能取义吗?舍生就是为了取义吗?舍生就能取义了吗?
    而舍生,不一定就能够取义,而且,还有可能灭义。因为他们错把愚义当做大义,为了愚义而牺牲。正如陈宫效忠于吕布一样,吕布本是奸邪之人,而陈宫却对他忠心耿耿,到最后吕布被杀后,他抱着赴死的决心不投降曹操。他本是一个可以大展宏图的谋士,却因为愚忠愚义,把吕布当做明主,誓死效忠一个不义的人。类似的还有被谎言欺骗的德国人民,他们曾经支持拥戴一个疯狂的纳粹分子,还有无数个崇尚武士精神而白白战死的日本军人,他们能不怕死而成全义,只是他们错误把义定位在愚义,而把大义给毁灭了。
所以可见,舍生取义在今天的诠释不仅仅是舍去生命而成全道义,而是要明智的认识大义,明智的成全大义,不能白白牺牲,也不能效忠愚义。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孟子,告子上》中的一句话。可见,在古人心目中,义是重于生的,在“生”与“义”的选择中,古人会舍生取义,古人也视舍生取义为美德。
    然而,现代的一些人在“生”与“义”的选择上,与古人大相径庭。现在的一些人过于重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了对“义”的追求。有些人为了金钱,而不择手段,甚至不顾及他人生死。这种不仁不义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准则,也将使自己陷入遭人唾弃的境遇。
其实,生与义的选择是直观的比较,而生活中更多的是需要人们放开眼光的 抉择。面临选择,我们应该志存高远,高瞻远瞩,而不要鼠目寸光为了利益而取生舍义。在选择面前,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取“生”还是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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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是中华义理的又一大经典。义之行,不仅要求的是自己也要求社会社会中的每个人,无论你是腰缠万贯,还是穷困潦倒,无论你是国家领导,还是平民百姓,都不能排除在“行义”的范围之外。“义”,就像是空气中的氧气一样,是人类生存生活所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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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与君子谈事情,他们只问道德上该不该做;跟小人谈事情,他只是想到有没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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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义,就是正义。义就是人字头上加一点,就是在别人有难的时候出手出头,能舍,帮人一把。义,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孔子最早提出了“义”。孟子则进一步阐棕了“义”。他认为“信”和“果”都必须以“义”为前提。他们把“义”他为儒家最高的道德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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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义理相通,相辅相成,但偶尔也有冲突之时,这就考验着人的智慧与选择了,例如“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就是“孝”“义”矛盾在司法界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因为一方面,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与之相对的是“大义灭亲”,不过,现代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2009年满文军吸毒被捕,在法庭上,他用书面方式指证妻子李俐吸K粉的举动,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网络批评。绝大部分网友都指责满文军的“大义灭亲”的行为。
然而,2014年12月15日《楚天时报》的报道《黄石一母亲大义举报吸毒儿子 警方从而打掉贩毒团伙》,却获得了一致称赞。
        在学术界,法学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大义“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的亲人再危害社会,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这样鼓励的行为。洪道德教授同时还表示了对减刑的担忧,他认为,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起到负面的作用。针对大义灭亲是否有悖人伦,洪道德教授表示,一定要把亲属的揭发建立在犯罪人本人也是同意的基础上。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只是鼓励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总之,“大义灭亲”的是非得失尚未定论,需要根据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以伦理血缘与打击犯罪兼顾者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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