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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十一、以义制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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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礼记·大学》
在古代,《大学》里的这句话,是儒家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框架下,在义利问题上对国家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儒家肯定社会成员追求利益的正当性,但强调国家必须要能够提供恰当的价值体系保障。在现代社会,很多国家也注意到了正义观念对经济活动的重要性,那么针对现实社会的急功近利带来的某些困惑,再来重温儒家的传统经典有助于当前社会的治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真切感受到祖先博大睿智的笃实光辉,体味到数千年以来,中华民族雄立世界的深刻的原因。何为立国之本,何为处世之道,何为现代意识,何为永恒真理,于此,不能不让人掩卷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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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从古至今就是一对很有意思的词。我们经常会说到“义利观”,便是对这两个字关系的探讨和研究。孔子曾经说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也曾说:不义之利“不苟得”;大义面前连死都不怕,更不会贪利避祸。(《孟子·告子上》)
在中国传统美德中,正确的义利观占有很高的地位,是中国古代人民所推崇的做人经商的终极追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谋“利”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义”作为心中的信仰和坚持。如今我们社会经济活动发达,这种经济伦理观念更显重要与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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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所体现的人生“无待”维度的价值是第一位的,追求“利”必须以符合“义”为前提,这是先秦儒家在“义利之辨”上一致的观点。孔子极重视“义利之辨”。对于“利”,他本人是坚持“义然后取”(注:《论语·宪问》。 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的。孔子曾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注:《论语·里仁》。)他虽认可人追求富贵与厌恶贫贱的心理,但同时也告诫人们,获得富贵与去除贫贱都必得有一个前提,此即合于“道”。对于孔子来说,为人所敬仰的君子与为人所鄙视的小人正是在以求“道”为先还是以求“利”为先上区分开来,故而他反复提示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论语·里仁》。)“君子上达,小人下达”(注:《论语·宪问》。)“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注:《论语·里仁》。)。

        曾子继承了孔子在“义利之辨”上的态度,他说:“鹰隼以山为卑,而曾巢其上,鱼鳖鼋鼍以渊为浅,而蹶穴其中,卒其所以得之者,饵也,是故君子苟无以利害义,则辱何由至哉?”亦即是说,“利”往往构成败坏“义”的诱因,故而曾子提醒人“见利思辱,见恶思诟,嗜欲思耻,忿怒思患”(注:《大戴礼记·曾子立事》。王聘珍撰,王文锦点校:《大戴礼记解诂》,十三经清人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3。)。
       子思学派在“义利之辨”上的态度也很分明,《礼记·缁衣》云:“轻绝贫贱,而重绝富贵,则好仁不坚,而恶恶不著也。人虽曰不利,吾弗信也。”(注:《礼记·缁衣》,并见郭店楚简《缁衣》。)在子思学派看来,君子取人的标准首重其人是否“好仁”“恶恶”,而不是首先考虑是否对自己有利。

       孟子也承继孔子、曾子、子思对“义”“利”的观点,他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注:《孟子·尽心上》。焦循撰:《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孟子并不是要人彻底舍弃“利”,但他也明确指出一个人如果只知道逐求“利”,那将成为像盗跖一样为人所不齿的小人,一国之人如果都以追求“利”为先,则势必导致“上下交征利而国危”(注:《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的局面,故而他指出无论对于一个人还是一个国家,都要懂得以“义” 为先的价值。

       与以上几位大儒相比,荀子对“利”的价值看得更重些,但荀子同样明确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注:《荀子·荣辱》。王先谦撰:《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9。)。荀子指出:世道的治乱只在于世人追求“利”的心理与追求“义”的心理孰先孰后罢了。(注:《荀子·大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由此,荀子提出一种“欲恶取舍之权”(注:《荀子·不苟》:“欲恶取舍之权: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孰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如是,则常不大陷矣。凡人之患,偏伤之也。见其可欲也,则不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不顾其可害也者。是以动则必陷,为则必辱,是偏伤之患也。”),要人在见到“利”的时候多思考其有害的一面,最终做到“欲利而不为所非”(注:《荀子·不苟》。)。
最后编辑湖北大学郭静文 最后编辑于 2023-12-26 22: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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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曰:“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强调了“义”应该先于“利”而存在,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违背正义的道德原则。正所谓“仁中取利真君子,义内求财大丈夫。”明清时期的晋商正是秉持着“以义制利”的原则,只要储户手持汇票,出于做生意的诚信原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兑换,哪怕破产也在所不惜。而在现代想要为官清廉追求“义”,那便要舍弃不义之财,拒绝不情之请,失去了富贵也失去了人缘,但却坚守了自己内心的准则。我认为“义”与“利”从来都不是相互对立的,应该以内心的“义”为原则,“利”获得的也更心安理得,谨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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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人常怀仁爱之心,见利思义;而贪婪的人,眼睛里只看到个人利益,甚至谋取公利。善良的人有着感恩之心,他们张开双手,包容一切,也就拥有了一切;而贪婪的人斤斤计较,他们握紧双手,想拥有一切,结果却什么都没有。

      贪婪和自私伤害了善良,善良者不得已,只好独善其身,中国人从来不缺少善良的人,我们需要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义者!做善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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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积累: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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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陈杰思的帖子

做好事得到了奖赏是奖赏,为了奖赏做好事是交易,没有奖赏拒绝做好事真的算耻辱了。
因为自己有做好事的能力而进一步强行要求奖赏那是勒索。
所以真正的义不求利,不过人生而为人,求利也是正常,不要利大于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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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上说:“利,义也。”墨家认为:利为天下国家之利,是爱人、利人、有益于天下人的行为,不是个人的私利。墨家主张把道德追求和利益追求结合起来,“以义制利”,并提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荀子阐述得最为深刻,他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承认人的物质利益,主张义利两有,二者都不能否定,但是,他主张“以义制利”,(《正论》)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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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制利”是一个古老而深刻的思想,它强调了道德原则在利益追求中的重要作用。“以义制利”意味着在行为和决策中,以道义准则和正义原则为基础,而不是仅仅追求个人或集体的利益。它强调个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认为道德原则应该在利益追求之前。

道德价值观:以义制利强调诚实、公正、公平、尊重和关爱他人等道德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应指导个人的行为和决策。公共利益优先:认为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个人或组织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道义承诺和责任:强调个人和组织应履行自己的道义承诺和责任,包括遵守法律、遵循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尽力回报社会。社会公正和平等:认为社会应追求公正和平等,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支持,努力消除贫困、歧视和不公正现象。长远利益的考虑: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到未来的影响,包括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综上所述,“以义制利”是一个强调道德原则在利益追求中重要性的思想。它要求我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忘公共利益和道德责任,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现代社会,这一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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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念主张在追求个人或集体利益时,应受到道德和伦理的约束,强调在利益与道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放弃或牺牲利益以维护道义。这种观念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学意义,更注重社会伦理学意义上的利益关系,强调社会稳定、群体和谐、人伦秩序及人格境界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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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思想中,“义”被视为高于物质利益的精神追求,它不仅是道德的体现,更是智慧的象征。一个人如果只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义”的准则,那么他最终可能会陷入短视和自私的泥潭中,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和满足。相反,如果他能够坚守“义”的原则,以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情操来指导自己的行为选择,那么他不仅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更能够获得内心的平静和满足,从而实现更加长久和可持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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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之心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而这时,义则可以压制利欲。但是二者需要达成一个稳定的平衡,不可走向极端。则可以成就和完善一个完整的人,成就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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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提出 “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鲜明地划分了义利先后顺序所对应的荣辱界限。这一观点深刻反映出在价值判断中,义应占据主导地位。当把义置于首位时,所获之利才是符合道德规范且能带来荣耀的;反之,若被利欲蒙蔽双眼,不择手段逐利,即便暂时得利,也终会因违背道义而遭受耻辱。
朱熹进一步阐释仁义源于人心固有之天理公义,利心则是物我相较下的私欲。从本质上剖析了义与利的根源差异。在现代社会,商业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制假售假、破坏环境,这便是 “殉人欲” 的表现,虽可能一时得逞,但最终会因损害公众利益而身败名裂。而那些秉持社会责任、遵循商业道德的企业,“循天理”,虽未刻意逐利,却能在赢得良好声誉的同时收获长远利益。这充分说明,以义制利并非否定利,而是引导人们在道德框架内合理追求利益,实现义与利的平衡与和谐,如此方能促进个人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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