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养”“敬”兼具的道德。在对父母进行赡养的同时,对于父母的尊敬与尊重,不仅表现在平日言行之上,更表现在内心对于父母的信服与尊敬。在身体上要保证老人的健康,在精神上要保证老人的愉悦。
《论语﹒为政》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所以,“孝”并不单单指赡养父母,还包括对待父母要有恭敬之心,要对父母有所牵挂,要忧其病、丧其哀。曾子也将“发自内心地尊敬父母”作为孝道的最高境界。现今社会有太多的儿女不能做到最基本地尊敬父母,非但没有使父母不受辱,反而自己就对父母进行言语上的侮辱。现代家庭多是“三口之家”,独生子女在家庭中被当作小皇帝、小公主,父母及祖父母的娇惯使一些孩子没有尊敬长辈的自觉。而一些成年人稍不顺意便对长辈大呼小叫,甚至不注意言语上的基本礼貌以及伦理上的基本道德而侮辱长辈、打骂父母。对于子女敬老养老行为的规范势在必行。
新拟起草的老年法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还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新法实施后子女若不‘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对于这一法律条文的颁布,很多人表示出了对于中国传统孝道思想的反思。儒家荀子“化性起伪”“隆礼重法”的理论,主张对亲情进行规范。在荀子看来,人性本恶,人类的行为需要礼的指导。所以君主应该对孝亲进行引导与教化。“孝”入法,更多的是用法律的方式对人们的孝德孝行进行引导和鞭策,使人们更多的关注老人、关心父母。正所谓“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
将对于父母的尊重与精神慰藉入法,只是在制度加以规范,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应是从思想上认识到父母与子女血肉相连的亲情关系,从德行上认识到尊敬父母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将尊敬父母融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融入到自身的伦理道德意识之中。
我们应当对父母的养育之恩心存感激,对父母的悉心照料心怀爱意。在行为上尊敬父母,在情感上尊重父母。使父母真正的感到来自子女的爱的回馈。有生之年多与父母享受天伦之乐,以免发生“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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