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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二、信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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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除了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国家的治国之道。国家统治要想获得人们的信服,就必须确立起它的诚信。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就会欺瞒他的亲人、邻人。同样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诚信,就会违背人民的信任,危害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家要想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仅仅依靠武力的强制是不行的。只有确立起国家的诚信,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规范来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才能真正得到民心,这样一来,国民也会安居乐业而不在社会上滋生祸端。所以,诚信对于国家统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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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在儒家思想中被视为做人的基本准则。儒家强调“人无信不立”,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信用,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信要求人们在言行上要真实、坦诚,不撒谎、不欺骗,做到言行一致。这种诚信的品质是个人品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提升人格魅力,增强自我修养。其次,信在社会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认为,信是平等主体之间处理相互关系的道德原则。无论是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人们都需要通过信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商业活动中,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之本,只有坚守信用,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在政治领域,政府也需要通过诚信来取信于民,实现政治的稳定和繁荣。再者,信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保障。儒家强调“信则人任之”,认为只有建立了信任关系,人们才能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在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需要相互信任,才能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在社会中,人们需要相互信任,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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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是“化虚为实”。是将自己所修得的仁义礼智化为实实在在的行为,否则便是仅限于侃侃而谈或者言行不一,以至于对自己也不诚信,把仁义礼智化作花招来骗自己,在对别人说出口时,就是也骗上了别人,长此以往便是失信于自己也失信于他人,并且找不到真正的自己。
当然,信的含义十分丰富,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诚,上面的“化虚为实”,其实就是对自己诚实。在诚的基础上,信是大多数时候的诚的表现,只是有时候不信,或者说不诚实,恰恰就是心诚,只是不诚实被当作了手段罢了。在只有一次的情况下,或许可以不诚实,譬如人之将死,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说点善意的谎言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面临需要多次与人打交道的情况下,那诚信便显得极为重要了。尤其是治国理政上。这种多次与人打交道的情况便表现了“可信或不可信”的形象。这是从将信作为手段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在与人打最后一次交道的情况下,看得就是诚不诚了,这时候的不信就是手段。因此说信最重要的在于诚,诚,因此在与人打交道的时候,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就常常是信的,但是不诚,却可以把信与不信都作为手段,因此常会有在最后一次打交道时,直接以不信来牟利。其实这也是很多诈骗的手段,先利用信来钓鱼,等钓了几波,鱼以为下一波还是信的时候,并且投了比之前几波加起来更大的鱼时,不信就出现了,诈骗犯收钩了。所以我认为在信中,诚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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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是立身之本。孔子在《论语》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诚信对于个人的重要性。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就失去了立足之本。诚信是个人品德的核心,是赢得他人尊重和信任的基础。在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贯穿于个人的言行举止之中。例如,曾子每日三省吾身,其中就包括“与朋友交而不信乎”,这体现了对诚信的严格要求。在现代社会,诚信依然是个人立足社会的重要品质。无论是职场还是社交场合,一个诚信的人更容易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合作。
信是取信于人的关键。司马光在《温国文正公文集》中提到:“信者虽有怨雠而必用;奸者虽有私恩而必诛。”这句话表明,诚信的人即使与他人有矛盾,也会因其诚信而被重用;而不诚信的人即使对自己有恩,也会因其奸诈而被惩治。诚信是人际关系的基石,只有诚信,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在历史上,商鞅变法的成功离不开对诚信的坚守。商鞅在变法初期,通过“立木为信”的方式,赢得了百姓的信任,为变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这种对诚信的重视,不仅在古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依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信是培育道德的基础。贾谊在《新书》中提到:“信者,德之固也。”诚信是道德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道德品质的基础。只有诚信,才能使道德修养保持不变。在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贯穿于个人的言行举止之中。例如,《中庸》中提到:“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这句话表明,诚信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诚信,万物将不复存在。在现代社会,诚信依然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一个诚信的人不仅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还能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信是治国之道。《论语》中提到:“民无信不立。”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诚信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人民的信任,就无法立足。诚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宝,是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例如,《资治通鉴》中提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这句话表明,诚信是君主治国的一大法宝,国家要依靠人民来保卫,人民则要依靠诚信来保障。在历史上,许多明君都深知诚信的重要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以诚信治国,赢得了百姓的拥护和支持,开创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这种对诚信的重视,不仅在古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依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诚信依然是个人立身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应该重视诚信的培养和践行。个人要以诚信为本,做到言行一致,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国家要以诚信为治国之本,做到赏罚分明,赢得民心。只有这样,个人才能立足社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让我们以传统文化为指引,践行诚信的价值观,为实现个人和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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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所言的“信”,是儒家伦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品德支柱。在《论语》中,孔子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论断,将诚信视为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这种“信”包含双重维度:对己要“言必信,行必果”,保持言行一致;对人要“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恪守承诺。孔子特别强调“民无信不立”,指出诚信是维系社会关系的基石,当子贡问政时,他将“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列为治国三要素,并在必不得已时选择“去兵”“去食”,唯留民信,因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在实践层面,孔子的“信”德体现为“敬事而信”的处世智慧。他既反对“言必信,行必果”的机械守信,主张“君子贞而不谅”的权变智慧,又强调“主忠信”的道德操守。这种诚信观在当代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商业往来中的契约精神,人际交往中的真诚相待,乃至国际关系中的守信履约,都是孔子“信”德的现代演绎。真正的诚信不是刻板的教条,而是内化于心的道德自律与外化于行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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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与信有着分不开的关系,我们说“信”,也往往是连着“诚”一起说的,诚与信实际上是体用一体的,诚即是信。诚是一个人心境状态,顺本心而发用情感说出言语便就是诚的,逆本心言动也就是不诚的。孔子说:德者必有言,言者不必有德。“人之生也直”,如果顺内心道德本心的生长,不戕害本心,不使得本心障蔽,那么就是有德之人了。有德之人,内据本心之德,言由心声,那么就是所发之言动必定出于本心而无伪,诚是体,是本,信是用,是效。如此发于本心便是诚,诚即必然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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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论述了信的价值,从这些跨越千年的经典论述中,我们听到了历史的声音,看到了历史的教训,在当今的时代仍然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为我们筑牢价值的根基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荀子有云:“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不诚无物,如果我们只讲仁义道德,而忽略了诚信,那么我们所谓的仁义道德似乎也就成为了虚假的东西,失去了他们本该有的光泽。我认为诚可以看作是万物得以长久的生存的根基与基础,在社会的生活中,“诚”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使得我们的灵魂有了栖身的场所。我们个人如果总想着欺瞒、哄骗,那么日常交往的友善互助就成为了小丑的表演;企业社会如果不讲诚信,生产售卖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我们宣扬的社会责任感是否真的能够落实?《中庸》强调诚贯穿事物始终,这提醒我们,小到个人成长的每一步,大到社会发展的每个环节,诚都是不可或缺的 “氧气”,滋养着真实与价值的生长。
《中庸》:“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成物,诚并不仅仅是成就自己就可以了,我们还需要用来促成万物的完善。我们看到很多的企业个人,在自己讲究诚信开展工作,也会将这种真诚推广到整个社会,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践行了社会的责任感,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展现出诚的宏大格局,指引我们从更广阔视角去践行诚信。
看到这个主题,真的让我深有体会,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体,自认为一直以诚信为自己在社会的准绳,当作一种立身之本。但是,在某些事情上面,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想法或者是所站的角度不同,可能会误解“诚“与”信“,维持关系需要很久的时间、很多的心血,但是信任的崩塌往往可能只是一瞬间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我们依旧要保持诚信的胸怀,对于不理解或者误解的人们,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重要的是不要过分的怀疑自己,在问心无愧的情况下,保持自己的初心,继续向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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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虽然社会结构在发达地区已基本完成转变,但道德观念的滞后却导致了信任危机的蔓延,陌生人之间充满防备甚至敌意,这种“他人即地狱”的心态严重阻碍了社会协作与精神共同体的形成。儒家思想中的诚信观念恰恰能为这一困境提供文化根基上的化解之道,其核心在于将熟人社会的道德逻辑通过“推己及人”的机制扩展到陌生人交往中。儒家诚信并非契约社会的工具理性,而是以“仁”为价值本体的道德实践,从“父子有亲”的血缘诚信出发,通过“忠恕之道”将其泛化为“朋友有信”乃至“天下大同”的普遍伦理。这种由近及远的诚信扩展模式,能够消解陌生人社会的冷漠性——当个体在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时,本质上是在对“陌生人”履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感并非来自法律约束,而是源于将陌生人纳入道德共同体的文化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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