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政治正义及其隐含的问题
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政治正义不仅被看做是最基本的核心理念,而且也被看做是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1]罗尔斯本人对政治正义的基本解释是,通过社会或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调节,达到全体公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分配,从而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框架内,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的正义。[2]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 (1)政治正义是否是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 或者说,即使在罗尔斯本人所说的民主社会之“理性多元论”的条件下,政治哲学的探究是否仅仅限于政治正义的范畴? (2)若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政治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否只限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调节”的范围? (3)若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除了政治正义之外,政治哲学的主题至少还包括哪些内容? 为什么?
本文的基本论点是,政治正义的确是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但并非其惟一或全部主题。即使政治哲学是对政治正义的探讨,也不能限于社会或国家基本制度安排或结构性秩序的宏观层面。如果说政治正义的根本意味在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正义规范和良序运作,那么,决定或者制约这一规范秩序及其良序运作之正义性质的根本问题,乃在于公民权利与公共(国家或政府)权力之间的政治伦理正义,笔者将之称为第三种正义,即介于正义制度与正义美德之间、连接两者的政治(治理)伦理正义。然而,即便是这样扩展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仍然不足以表达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因此,本文提出,一种完整的政治哲学理论需要关注的基本主题范围,应该是从政治现实的分析到政治实践过程的探讨,再到政治理想的预期和论证的系统思考。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也许能够较为完整地刻画和表达政治哲学的这一基本主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