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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当代政治哲学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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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会和谐的理想:政治伦理与个人美德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政治正义的制度有效性所依赖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实际上就是社会文化道德的资源供应和公民个体之正义美德的主体支撑。同时,这一情况提示我们,仅仅是政治正义并不足以料理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毋宁说,政治正义及其基本原则仅仅是现代政治社会最基本的底线原则,还不足以充分表达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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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well - ordered society,罗尔斯语)当然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没有基本的公平正义,不仅无法确保社会的基本秩序,而且连社会本身的存在也不可能。人类之所以要组成社会,过一种社会的甚至政治化的组织生活,有两个基本的理由:一是社会的生活比个人孤独的生活更为安全,也更为有利;二是只有通过社会的生活方式,单个人才可能获得足够充分多样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没有人能够单独地创造一种安全可靠生活所需要的全部条件,也没有人能够单独地创造自己所需要的一切物质生活条件。这是《鲁滨逊漂流记》所暗示人类的一条生存真理。然而,一旦组成社会和国家,人们就不仅仅是获得了一种新的身份———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而且也产生了更高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可以无限提升和扩展的)对社会和国家的价值期待。追求生活的稳定、安宁和幸福,是所有人类正常而合理的人生理想。人们将这一生活理想寄托于社会或国家,并期待社会或国家以此做为其公共政治治理的基本目标或政治理想,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而合理的普遍要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然而,它能否同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能否满足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持久增升的价值期待,却仍然是一个疑问。在这两个问题上,共同体主义和功利主义所提供的解释与路径似乎更优于自由主义,比如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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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的安宁、和谐不仅是指一种社会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而且更重要的还包括社会个体自身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和谐,用古希腊人的名言来说,就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共同体主义指出,任何普遍理性化的规则———更不用说普遍理性化的政治原则———都只能承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行为、关系和事务的规范与协调功能,但对于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甚至是某些特殊文化群体之生活领域中的行为、关系和事务,却难以发挥其规范协调功能。因为像普遍社会正义或政治正义一类的基本原则大都有意识地忽略个人“善生活”(“好生活”)理念或人格美德一类的人生道德问题,因之无法深入个体人格生活、尤其是个人的精神心理领域,协调个人内在的精神心理矛盾,解决其精神心理困惑。[19]共同体主义的这一指正是正确的。社会或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比如,政治正义)的规范约束功能只限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无法触及和深入私人生活领域。因此,对于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之间的关系和冲突、个体私人生活中的内在矛盾和困惑等等,难以发挥作用,更何况在当代自由主义这里,确保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严格界限被看做是具有头等重要性的“现代性”问题。但是,现代人与现代社会真正所面临的严峻问题,远不只是社会的政治正义问题。大量的社会问题,诸如,吸毒、青少年犯罪、婚姻危机和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问题和精神健康问题等等,都是跨越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社会问题,有的甚至已然演变为社会政治问题。即使是那些被当代自由主义者们视之为纯粹公共政治问题的事件,譬如说,国际恐怖与战争问题,也牵涉到非常深刻而复杂的非公共性因素或非政治性原因。中东地区的民族冲突当然是国际政治问题,但没有谁能够否认其中所隐含的大量深刻而复杂的宗教文化因素。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国际恐怖行动之中。在此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在完全排除宗教文化价值观念的情况下,合理充分地解释并公平、正当地解决这些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不仅使得人类社会的生活安全与安宁无法保障,而且连最起码的社会正义秩序也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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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当然需要(甚至首先需要)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环境或条件。但“幸福生活”这一价值目标远远超出了正义生活秩序或正当生活行为的范畴,它毫无疑问地涉及到人们的“善生活”概念。对此,古典功利主义不乏真实地揭示了“善生活”价值与人的本性的内在关联,它所倡导的通过增加社会善(即社会公共物品)之总量来尽可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价值需求的主张,也不乏合理可取之处。人们不难同意,一个正义却低效的社会如同一个高效却不公正的社会一样,是不值得欲求的。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理解包含着丰富的精神价值内容,仅仅依据一些普遍的政治正义概念或原则,是远不足以解释和料理人们的精神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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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结论:政治正义并不能涵盖现代政治哲学的完整内容,或者说,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不能仅仅限制在政治正义的层面。尽管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政治正义表达了政治哲学关于社会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体系最为普遍、最为基本的原则理解,但是,一种完整合理的现代政治哲学却还需要关注政治正义以外或以上的社会政治主题。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只能是一种底线式的现代政治哲学理论,而非现代政治哲学的全部。弥补这种底线式的政治哲学之缺陷的基本途径之一,就是放弃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寻求的“政治中立性”或“无道德的政治”的狭隘主张,恢复政治哲学的政治伦理取向。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罗尔斯的第二次理论转换———即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转向政治建构主义———很可能只是一种理论策略上的进步,其实质却是一种价值立场上的退却。这或许也是为什么罗尔斯的第二部代表作《政治自由主义》在理论建树和实际影响上反而都不及他的第一部代表作《正义论》的主要缘故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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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的角度看,重建政治哲学的政治伦理维度也就是恢复和发扬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传统,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或公共生活领域建立道德批判与伦理约束的双重价值规范,这就需要重建现代公共社会或国家政治的政治理想,重新铸造现代公民美德精神。就此而论,在政治正义之上确立一种社会和谐的理念,不仅可以避免当代政治哲学的价值低度化或理论技术合理化的政治哲学贫困,而且也可以因此使当代政治哲学获得一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行为与制度、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或者个人与社会、社群与国家、民族- 国家与国际世界的完整的政治哲学理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从政治正义延伸到社会和谐,并不是对政治哲学之理论边界的任意扩大,更不是简单地回归古典政治哲学的社会乌托邦主义传统。在此,我们必须防止被历史经验和现实教训所证明了的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当代西方激进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观点,另一种是传统中国伦理理想主义的政治伦理观点;前者可以恰当地概括为道德伦理的政治化,后者则依旧可以概括为政治的道德伦理化。当代西方激进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观点认为,随着“冷战”时代的终结,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与价值理想化的“人”的观念也一并终结。道德伦理不再是、也不能是政治考量的基本要素。因此,所谓“无道德的政治”主张,所谓“政治中立性”原则,甚至所谓“企业型政府”或“最低限度的政府”观念,纷纷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理论立场或方法。客观地说,这种追求“无从之见”( from nowhere,内格尔语)即所谓“政治中立”的政治哲学主张,在某种意义上确乎是对“冷战”时代的政治浪漫主义和政治乌托邦的反动。然而,摆脱政治浪漫主义矫情和政治乌托邦想象,决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全然放弃正当的政治理想和必要的政治文化与政治伦理资源,甚至取消或者消解政治哲学所必需的政治伦理维度。如果说社会现实的道德批判、伦理规范和价值引导仍然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或阙的内在构成部分,如果说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意识形态仍然是国家乃至国际政治生活中无法消除的基本因素,那么政治伦理就是政治哲学无法舍弃的基本维度。康德在辨析“道德的政治(家) ”与“政治的道德(家) ”时早已点明了政治哲学的这一要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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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社会和谐是指人类社会生活诸要素的融洽互动与协调发展,包括人类社会的不同生活领域(如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生活领域)之间、不同生活层面(如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之间、不同生活区域(如东方世界与西方世界、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或贫穷地区、我国的东部与西部)之间、以及不同生活方式或组织(如群体的与个体的、公共的与私人的、或者作为社会公民的与作为独立人格的)之间的和谐发展。诚然,追求社会生活诸要素的融洽互动与和谐发展,不单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种社会伦理理想和个人道德理想,其价值目标显然要高于社会的政治正义。社会和谐能否成为一个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主题,或者,为什么要在政治正义之外加上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对于当代政治哲学(更不用说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的确是一个存在争议或疑虑的问题。解决这一争议或疑虑的理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政治哲学本身! 限于本文的篇幅,我只想扼要地指出以下几点,以证明本文开篇所提出的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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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政治哲学之不同于政治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终极性的理论反思,它不仅要厘清和阐明社会或国家政治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而且更根本的是反思这些基本的政治理论与方法的终极根据、价值前提和普遍意义。因此,政治哲学不能停留在某种政治现实的技术合理性层面,它必须进一步追溯现实的政治合理性背后的价值目的或普遍意义。如果借用中国传统政治学说中的范畴或术语来分辨,那么,政治哲学所关切的主要是政治之“道”,政治学主要关注的是政治之“术”和政治之“势”。当然,无论是在政治哲学中,还是在政治学中,所谓“道、术、势”三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它们在不同的知识或理论语境中所占据的地位有所区别而已。在本文中,笔者把政治哲学的主题范围扩展为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不只是为了检讨罗尔斯之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更重要的是为了重新确立政治哲学的理论范畴,将其定位于从政治现实到政治理想的全面的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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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一种底线式的政治正义建构是绝对必要的和重要的,在现代民主政治与理性多元文化的条件下尤其如此。但仅仅限于这一层面却是远远不够的,更不意味着现代政治哲学只能是价值低度化的。否则,政治哲学将因为其价值低度而失去大量的社会政治文化资源,难以处理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深层问题,因之也失去它对现代政治生活世界的全面把握和深度理解。比如说,如何理解现代社会分层多极化后文化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复杂关联,如何理解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美德与制度美德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理解基本人权与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张力,如此等等。因此,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反对罗尔斯的政治正义主张,毋宁说,我们是想借助于社会和谐这一具有广泛解释力的范畴,扩展或者提升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阈,从而尝试性地构建一种较为完整系统的现代政治哲学理论。当然,这种尝试有可能冒犯罗尔斯本人所一贯忌讳的那种“完备性”或“形而上学”。问题是,只要政治哲学无法回避道德价值问题,更彻底地说,只要人类政治生活本身仍然蕴涵着文化价值的要素,政治哲学就不能真正“拒斥形而上学”,至少不能完全回避对形上价值的政治理论反思。社会和谐显然是一个高于社会政治现实的价值范畴。从孔子、柏拉图到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再到当代共同体主义,甚至是带有明显自由主义倾向的哈贝马斯,和谐社会始终都是一个具有终极理想意义的政治哲学理念。在一个社会不公日趋严重、利益冲突日益尖锐、民族和文化矛盾不断加剧的时代,重新确认并确立社会和谐的政治理想无疑是意味深长并需要高度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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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现代政治学、社会学和政治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表明,文化政治( the politics of cultures)和政治伦理(political ethics)已然成为现代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显要因素。它们的凸显迫使政治哲学不得不越过罗尔斯式的政治正义的理论底线,介入更为复杂的文化政治事件和政治伦理论域。比如,“9.11事件”、世界范围内普遍加重的政府官僚腐败问题都不仅仅是纯粹的政治事件或政治问题,同时也是——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更多的是——文化政治事件或政治伦理问题。无论人们怎样看待和评价“9·11事件”,都不能不承认其间所隐含的深刻而复杂的宗教文化情结和民族怨恨情绪。对此,单单凭借把国家政治正义扩张为国际政治正义(所谓“万民法”[ 21 ] )是不能给予恰当而充分的解释的。同理,对于当代政治领域普遍存在的日益严重的官僚腐败问题,健全的制度约束当然是最有效最可靠的解决方式。然而,我们必须明白,任何制度都是人为的产物。正如任何人或人类群体都无法成为全知全能的上帝一样,任何人为设计或选择的制度也不可能是绝对周延、绝对可靠的。更何况,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解,道德伦理也是人类社会制度体系中的构成要素,只不过是一种“隐型的制度”而已。[22]伦理学家常常用来批评或反驳那些制度主义崇拜者的一个简单而有效的证据是,为什么在同样的制度约束体系内,甚至是在同样或相似的管理环境中,有的官员会行贿受贿,而另一些官员却不会这样? 显然,官僚腐败问题远不只是一个制度约束问题,至少还是一个官德问题。因此,政治伦理也是政治哲学所无法回避的价值维度。康德曾经援用《圣经·新约》中的教诲意味深长地指出:“政治说:‘你们要聪明如蛇’;道德(作为限制的条件)又补充说:‘还要老实如鸽’”。接着又说:“道德的守护神并不向朱庇特(权力的守护神)让步,因为后者也要服从命运。”[ 23 ]康德的这番话大概是对道德与政治之内在关联的最好注释了。而当我们刻意将政治哲学的主题论域从政治正义延伸到社会和谐时,所欲表达的也无非是重申康德的上述嘱咐,还给政治哲学一种政治伦理的视点,使其有可能更深入地介入现时代的人类政治生活。至于究竟该如何具体理解社会和谐的政治哲学意味,当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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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第1页等。
  [2]参见同上书,第2编,第4~6章。
  [3]详见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导论”之第2~4节,人民出版社, 2005。
  [4]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尤其是其中的第9卷。郭和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 1995。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 1253a,第5~35页。引自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第6~7页。
  [6]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代表作当然是其《法哲学原理》。该书名中的“法”的德文词为“Rechts”,原本有“法”、“权利”、“正当”等含义。中译本将之译为“法”乃是在考虑该书的主题意义和黑格尔本人的政治哲学立场后所做的一种引申意译。
  [7][8][9][10][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2,第46页;第285页;第8页;第253~254页。
  [11] [美]罗尔斯:《正义论》,第50页。
  [12]简明起见,引者对引文文本做了简明的概述。详见同上书,第2编第2章,特别是第56、79页等处。
  [13]详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3讲“政治建构主义”,特别是第1~3节。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14]同上书,第3页。
  [15]在罗尔斯自己看来,从社会伦理到国家政治的概念转化过程乃是一种更为严格和现实的推演过程,因而是一种理论推进而非理论退却。这一看法与学界对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立场的估价颇不一致。对此,笔者在一篇读书评论中有过专门的讨论。参见万俊人:《进退之间》,原载《读书》2000年第5期,收入万俊人:《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书评集》,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5。
  [16]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第2部分和第3部分中的第8章。
  [17]参见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导论”部分。
  [18 参见万俊人:《制度的美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9]详见[美]麦金泰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 2004; [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 2001。
  [20][23]详见[德]康德:《永久和平论》“附录”1, 收入《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32~136页、第138页等;第130页。
  [21]Cf.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2]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卷,特别是第10章,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哲学动态》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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