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第1页等。
[2]参见同上书,第2编,第4~6章。
[3]详见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导论”之第2~4节,人民出版社, 2005。
[4]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尤其是其中的第9卷。郭和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 1995。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 1253a,第5~35页。引自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第6~7页。
[6]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代表作当然是其《法哲学原理》。该书名中的“法”的德文词为“Rechts”,原本有“法”、“权利”、“正当”等含义。中译本将之译为“法”乃是在考虑该书的主题意义和黑格尔本人的政治哲学立场后所做的一种引申意译。
[7][8][9][10][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2,第46页;第285页;第8页;第253~254页。
[11] [美]罗尔斯:《正义论》,第50页。
[12]简明起见,引者对引文文本做了简明的概述。详见同上书,第2编第2章,特别是第56、79页等处。
[13]详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3讲“政治建构主义”,特别是第1~3节。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00。
[14]同上书,第3页。
[15]在罗尔斯自己看来,从社会伦理到国家政治的概念转化过程乃是一种更为严格和现实的推演过程,因而是一种理论推进而非理论退却。这一看法与学界对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立场的估价颇不一致。对此,笔者在一篇读书评论中有过专门的讨论。参见万俊人:《进退之间》,原载《读书》2000年第5期,收入万俊人:《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书评集》,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5。
[16]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第2部分和第3部分中的第8章。
[17]参见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导论”部分。
[18 参见万俊人:《制度的美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9]详见[美]麦金泰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 2004; [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 2001。
[20][23]详见[德]康德:《永久和平论》“附录”1, 收入《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32~136页、第138页等;第130页。
[21]Cf.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2]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卷,特别是第10章,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哲学动态》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