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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以义制利观及其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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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义制利观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上持辩证统一的思想,既推崇道义又不拒斥利益,要求人们见利思义、循义获利,对于现代商业伦理和信用经济的建立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价值。以义制利观的义利关系的辩证思想对当前我国重建信用经济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信用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准则,因为商品交换以等价交换为基础,交换双方是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关系。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复杂的交换关系和有序的市场秩序,任何一方不守信(义),违义取利,不但破坏市场关系,扰乱市场秩序,最终还将自食其果。事实反复证明,无序的、毁信的获利行为如“走私”、“造假”、“骗税”不可能维持长久的繁荣,违背信义的短期行为可能获益于一时,但最终必定以长远利益受损为条件。信用经济的实质在于以信(义)制利,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要遵循契约、诚信的商业伦理规范。孔子的“以义制利,则利不变害”,“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思想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原则、诚信原则有着契合性和直接相关性,可为商业道德伦理的重建所借鉴。人不能不重视利(物质需要),又不能不讲义(道德),只不过要分轻重缓急,要“义以为重”,“先义后利”,反对“先利后义”,“见利忘义”。商人(业)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要成功地经营商业,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的商业经营理念,而商业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
        孔子以“先难后获”,“先事后得”,“敬事后食”来丰富“义”的内涵,指出“义”是通向利的义,而非隔绝了利的义,表明孔子推崇劳动、做事,以劳动、工作而求利的纯朴的道德观。孔子的“义”与孟子“何必曰利”的思想不同,它具有现代意义。“义”不应是虚无的,而是应体现每个人价值的实现,应该照顾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的“义”。因此,人们获得的“利”只要不是无偿占有或非分所得,而是在法律、政策和道义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从经济上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乃是对自己创造的社会价值的合理肯定,从道德上无由指责,非但如此,循义获利,还是功在国家、利在社会之举。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忽视物质资料的生产和财富的积累,更不能忽视人们对正当利益的欲求。片面高扬“义”、 “理”,以致牺牲社会成员的利益,其实质与单向度的逐利行为是一样的,都是十分有害的,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也应用辩证统一的态度对待“义”与“利”的关系,建立一种合乎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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