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喜欢用“文化相对论”来为自己的不伦理行为辩护。所谓“文化相对论”,是指伦理或道德随着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而有差异。例如,一家跨国企业非法行贿当地的政府官员,并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这是为了入乡随俗。”
“入乡随俗”可以用来作为不伦理行为的挡箭牌吗?甚至可以冲撞企业原有的伦理标准或文化价值吗?要知道,两套伦理标准已造成严重的“伦理冲突”(ethical conflict),会让更多人对伦理标准感到迷惑,更多企业逃避与曲解伦理规范。
事实上,人类共同的核心伦理与价值始终有迹可寻,东方可见,西方亦可寻,并不存在两套伦理标准。中国数千年的政治哲学就高唱“仓廪实,然后知礼节”,告知政治人物或组织管理者要“利他”,要让人们获利(吃饱穿暖);魏晋以来,即使是佛教设立“寺库”用来放贷给贫户也是利他;唐朝长安佛教寺院的住持,定期弘法且不排拒诸如青楼女子等不同身份阶级的听众,则是“宽容”的象征。与此同时,“利他”与“宽容”也都是西方人文精神的内涵,是“关怀”(caring)的实际体现,是西方国家长久以来所倡议的。
因此,东西方的人文精神意涵是一致的,并没有两套核心伦理与价值;而以“人文精神”为主轴的企业伦理规范在事实中也确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