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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原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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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运行了两三千年且最能代表中华文化的古老真理,可以说是中华文化的核心真理者,在经历了最近八十年的严酷拷问后,终于又恢复了名誉,得到了尊崇,并被奉为国策。它的名字叫和谐


        其实,我们的祖先在提出种种和谐的要求和谐的准则时,本是有其哲理上的论证的,只不过不那么系统而已;而此乃中国哲学的特点,是一种表达方式,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需要我们善于面对的。礼与和。它们本是对立的,一个主别异,一个主和同,但却互相依存相互为用。在实施礼制时,最好以它的对立者和谐为手段;在享受和谐时,则应该用礼制给以必要的节制。


       这是十分鲜明的对立双方相反相成的辩证法。类似的说法,近八十年来我们没少谈论和运用,并名之曰对立统一原则。问题是,过去我们喜欢谈的是对立面的斗争,是别异之礼与协同之和的不共戴天。换句话说,过去我们推崇的是对立面的绝对对立!而不是对立者的统一或同一。而那样做,在哲学上,叫做形而上学;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小大由之,有所不行。小大由之,指上段两个范畴中的。这句话可以仿下段理解为知礼而礼,不以和调之,有所不行。它是要说,如果只知有礼在,只会凡事以礼用礼,不知以和用礼,不知用相反者来相成,那是不行的。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如果走另一个极端,凡事只强调和谐,只知道以和用和,不知道以礼来节制和谐,那也是行不通的。字在这里很关键,它说亦不可行,那就是肯定上面已经有个不可行,而且与此相对;而这个亦不可行既然偏于和的一极(知和而和,那么上面那个不可行就必然偏于礼的一极(知礼而礼)。这样来读,整章文意便牢牢把握了。


       如此读来,在礼与和的关系上,便有三种情况:知和而不知节以礼,或以和用和;由礼而不知调以和,或以礼用礼;以及,二者的综合与超越,以和用礼并以礼用和。


       这是一则典型的中庸三分法实例。类似的论说,在儒家文献中,是屡见不鲜的。


        有人用礼与乐来解说这里的礼与和,譬如邢昺的《论语正义》说:和,谓乐也。乐主和同,故谓乐为和。按,确有可以相通之处;以礼乐礼和,也显得直观一些。但是,的内涵(作为器物、作为状态、作为动作),有非之可得包涵者,不如尊重前人原意,直接就为佳。


还有人从体用来说礼和,譬如宋儒范祖禹。他释和为贵章云:礼之体主于敬,而其用则以和为贵。如此来理解礼与和,亦无不可;只是孔子时代,似乎尚无成对的体用范畴出现,超前议论,便难得准确,而有拔高之嫌了。


       凡此种种,表明人们对和谐的理论的了解,已经相当细致入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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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的几种释义: 

 1.和睦协调。《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鸠” 汉 郑玄 笺:“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 唐 李商隐 《杂纂》:“诸妇和谐,不嫌麤辣。” 明 高明 《琵琶记·寺中遗像》:“敢天教我夫妇再和谐,都因这佛会。”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六章:“充满在两人中间的和谐气氛给破坏了。”

 2.指使和睦协调。 宋 司马光 《瞽叟杀人》:“所贵於 舜 者,为其能以孝和谐其亲。”

 3.谓配合得匀称、适当、协调。《晋书·挚虞传》:“施之金石,则音韵和谐。” 清 赵翼 《瓯北诗话·黄山谷诗》:“自中 唐 以后;律诗盛行,竞讲声病,故多音节和谐,风调圆美。” 秦牧 《艺海拾贝·最后的晚餐》:“细部好了,还得结构和谐完整,才能够构成卓越的整体。”

 4.和解;和好相处。《魏书·萧赜传》:“ 赜 初为太子时,特奢侈。 道成 每欲废之,赖 王敬则 和谐。” 元 郑廷玉 《楚昭公》第一折:“此剑原是 吴 国之寳,他既来索取,不如做个人情,送还了他,两国和谐,可不好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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