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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家利益的几个界限  


  除了需要严格区分“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不同、国家利益本身的出现与国家利益意识的不同之外,在国家利益的问题上,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讨论,并划清相应的界限。


  第一,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及被统治者利益
  由于政治国家(state)具有阶级性,因而长期存在着一种情况,即把国家利益说成是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是把国家利益等同于统治者的利益。这种做法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历史上的某些统治者,特别是帝王们,在“朕即国家”思想的支配下,从“应然性”和“肯定性”上,把国家利益看成等同于其个人的利益,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或多或少地以自己的个人利益(有时是一部分统治者的利益)代替国家利益——这种思维方式对把国家利益等同于统治者个人利益当然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理应如此;另一方面是历史上的被统治者,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赞成者和实行者,从“必然性”和“批判性”的角度上,指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利益就是帝王的个人利益,或者说在本质上就是统治者的利益,国家因此剥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这种观点对国家特别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持批判和否定态度的,认为不应如此。
  然而事实是,国家——无论是政治国家state还是民族国家nation,虽然其都具有阶级性(当然它们具有阶级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国家利益在更多更大的程度上反映着或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但是它并非完全等同于统治者的利益。无论是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国家,还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甚至是曾经出现过的暴君专制国家,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有时较小,有时较大,在某种形式的国家中较小,在另外形式的国家中较大,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全等同。对于历史上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来说,所谓国家“本质上”是统治者的国家,国家利益“本质上”是统治者的利益,这也只能说明国家被掌握在剥削阶级的统治者手中,被其当作了实现其个人或其统治集团一己私利的工具,因而在很大甚至极大的程度上反映着和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在很大甚至极大的程度上忽略甚至侵害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并不说明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的国家除了反映统治者的利益之外,丝毫也不反映被统治者的利益。在历史上各种各样的剥削阶级国家中,统治者可能是“开明君主”也可能是“暴君”,统治方式可能是集权专制也可能是分权民主,这些区别表明了统治者以自己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代替国家利益的程度的区别,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统治者个人利益或统治者集团利益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或等于由其统治着的国家的国家利益。一些国际政治研究专家关于国家利益与帝王利益、朝廷利益、政府利益等等的区别的论述,深刻地说明了统治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但此外还有两点却被忽略了,一是统治者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仅有区别,而且还有联系,国家利益在不等于统治者的利益的同时,另外又总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二是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的这种关系,并非专指民族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之间的关系,而是包括了一切形式的国家利益与统治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当然,还有一点也要注意,即在强调国家利益不等于统治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明确,国家利益更不等于被统治者利益。由于国家对被统治者的统治,国家利益对被统治者利益的反映和体现要远远小于对统治者利益的反映,从而造成了国家利益与被统治者利益的巨大差别,这也就使人们很容易看到国家利益与被统治者利益的不同。但是对此需要注意的另一个方面是,虽然被统治者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体现程度大大小于统治者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体现程度,但国家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或多或少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被统治者的利益,而不可能完全不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如果国家利益只体现统治者利益而对被统治者利益没有任何体现,那么这样的国家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历史上被推翻和被消灭的国家,其“亡国之道”各不相同,但也有一些是由于统治者在国家利益中对被统治者的剥夺达到了被统治者能够忍受的极限,从而使被统治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把其推翻了,甚至是帮助异国把本国消灭了。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国家利益既不等于统治者的利益,也不等于被统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国家利益既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也体现着被统治者的利益。这里存在的差别不是质上体现与不体现的差别,而是量上体现得多与体现得少的差别。一般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国家利益都是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多,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少。但无论何时,国家利益都不可能完全体现统治者的利益而完全不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因而不可能完全等同于统治者的利益而完全不反映被统治者的利益。
  如果从理论上看国家利益与统治者利益及被统治者利益的不同,那么这是因为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而统治者利益的主体是统治者,被统治者利益的主体是被统治者,这些主体之间的差别,必然造成利益的差别。无论对于肯定者和赞扬者来说,还是对于否定者和批判者来说,在客观上,就像国家中的统治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国家一样,统治者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与国家利益完全相同;也如同国家中的被统治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国家一样,被统治者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与国家利益完全相异。
  第二,国家利益与国民个体利益及国民整体利益
  国家利益不同于统治者的利益,不仅是指国家利益不同于统治者的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不同于统治者的集团利益。同时,国家利益与被统治者利益的差别,不仅是国家利益有别于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也指国家利益有别于被统治者的群体利益。这也就是说,国家利益与国人利益之间是有区别的——其中的利益主体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也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完整主体的利益,因而它既不同于国家内部以国民个体为主体的国民个体利益(包括从帝王到平民的不同层次上的个体),也不同于由国家内部以不同的国民群体为主体的国民群体利益,甚至不同于以全体国民为主体的国民整体利益。更概括地讲,国家利益与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利益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都是有区别的。
  但是在注意到这一方面问题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另一个方面,即国家利益总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国民的个体利益和国民的公共利益,并最终服从于国民利益。由于国家是由国家内部的国民个体及其他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群体组成的,国民整体是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四大要素之一,因而国家利益也就与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存在着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包含并相互体现着对方。此外更应该强调的是,国家利益虽然不同于国人利益,但由于国家在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国民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共同体,因而国人利益便必然也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主要内容。在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发生严重矛盾和冲突时,改变和应该改变的以至解体和应该解体的,都只能是国家利益,而不应是国民利益。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这就如同家族利益与家族成员利益的关系一样:当家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对家族成员有利时,家族就可以也可能存在下去;当家族对家族成员来说不利时,它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长期继续存在下去。
  在现实中,国家利益无论是与帝王利益、朝廷利益,还是与统治者的利益,既有一致性,也有不一致性。如果只有不一致性,那么统治者就无法统治下去;而如果完全一致,那么便不符合先天人性,因为先天人性就是要为自己谋利,公共利益也只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形式。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就是既承认两者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性,又要把这种不一致性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两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从中国古代的道德规范中,就可以看到这种矛盾及对这种矛盾所可能造成的冲突的限制。例如,儒家伦理既讲“忠君”,又讲“保民”;既讲“三纲五常”,又承认推翻暴君的合理性。
  第三,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虽然不同于国民整体利益,但是在与朝廷利益、政府利益等利益群体的利益相对时,我们则可以在“体现”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应该是全体国人共同的公共利益,是任何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平等的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所谓“在概率上平等分享”,就是指每个人对国家所尽义务、所获利益等,在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的可能性上,与其他人是完全相同的,而不依其先天的出身、地位、财富为转移,并且能够将后天形成的社会地位、财富、声望等方面差别对利益分享造成的机会不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虽然这种共同的公共利益在历史上一般不会以国民共同分享的形式出现,从而使国家首脑的利益、统治者的利益、政府的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平民的利益、被统治者的利益等,与真正的国家利益——即能够为每个国民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发生程度不同的分离、矛盾、冲突,但这种共同的公共利益却是存在的,而且就存在于这种分离、矛盾、冲突所形成的合力之中。这种作为合力存在的公共利益,一般来说总是在不同程度上表达着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个人的利益,所不同的只是它表达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的利益的程度是不同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中,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个人所占的利益份额是不同的。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不同类型的国家。对于不同形式的国家来说,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的体现国民利益较少,有的体现国民利益较多。如果把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概括为帝王国家与国民国家两大类,那么可以说,帝王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少,而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多。如果把不同类型的国家分为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两大类,那么又可以说,专制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少,而民主国家的国家利益体现国民利益较多。
  帝王国家的国家利益主要是帝王的利益,同时兼顾了处于不同地位国民的不同利益;国民国家的国家利益更多地体现着全体国民的利益,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人群和个人,其利益在国家利益中所占比重之大小并不完全相同。专制国家的国家利益更容易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的利益,因而统治者的利益明显在国家利益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民主国家的国家利益则可能更多地体现全体国民的利益,但统治者的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在国家利益中所占比重依然不同,统治者的利益虽然难以主导整个国家利益,但却因为其统治地位而必然在国家利益中占据比一般国民利益更多的份额。
  但是我们还必须强调,国家利益虽然在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上表达或代表着一国之内全体国人的公共利益,但国家利益既不等于全体国民的个人利益,也不等于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最多只能说在一定意义上(即“体现”或“代表”的意义上)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等同的意义上直接说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
  第四,原本的国家利益、理想的国家利益与现实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有原本形式、理想形式、现实形式三种。原本的国家利益是国家利益本身,是以国家为主体和衡量标准的利益。原本的国家利益以国家的生存发展为唯一目标和坐标,而不追问国家是为什么存在的,不追问国家的目的及其价值目标。理想的国家利益是站在国民立场上并以国民为衡量标准而确立的国家利益,它是经过对国家以及国家利益之目的作价值上的深度追问而确立的国家利益。进一步来说,这种理想的国家利益,就是前面所述的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是任何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平等的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现实的国家利益则是在历史和现实中表现出现来和实现了的国家利益,是在各种现实条件限制中和各种利益冲突中现实地实现出来的国家利益,具体来说也就是在不同阶级、集团、个人利益冲突中形成的国家利益。在阶级社会中,个人利益开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现实的公共利益(包括现实的国家利益)开始与理想的公共利益(包括理想的国家利益)相冲突,甚至发生严重背离。尽管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现实公共利益与理想公共利益,包括现实国家利益与理想国家利益,开始不断接近,但它们永远不可能完全重叠。现实的国家利益与理想的国家利益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人们的任务是不断缩小这种差别,而不可能彻底消灭这种差别。
  第五,实际存在的国家利益与口头声称的国家利益
  任何口头声称的国家利益,都不同于实际存在的国家利益,都既与原本的国家利益有差别,也与理想的国家利益以及现实的国家利益有差别。这就如同主观永远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一样。这里的差别只在于,有些声称的国家利益比较符合实际的国家利益,有的声称的国家利益比较不符合实际的国家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特别是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阶级、利益集团,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有意把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利益集团的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这就使他们声称的国家利益与实际的国家利益发生背离和矛盾。这是对声称的国家利益与实际的国家利益不同的一种表现。
  更应该注意的是,即使没有主观故意,而是尽量要客观地认识和表现实际的国家利益,但由于认识者所在阶级、集团、家庭所造成的立场、地位、视角等等的不同,使他们认识到的国家利益和表达出来的国家利益,也不同于实际的国家利益,既不同于民主国家中客观上存在的较多体现国民利益的国家利益,又不同于在专制国家中客观上存在的更多地体现统治者利益的国家利益,甚至有别于声称者自身的客观利益。这是因为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是客观的,而声称的利益(包括声称的国家利益)是主观的,主观与客观必然存在差别。
  国家利益是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而在现实中,究竟什么事物对国家有好处,什么事物对国家没有好处,什么事物对国家的好处大,什么事物对国家的好处少,却不仅仁智各见,难以界定,而且在历史发展不同阶段的现实中所表达出来的国家利益,也未必就像定义描述的那样是对国家有好处的事物,未必就是原本的国家利益。就像商品的价格总围绕价值波动但很少与价值完全重合一样,现实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也总是在原本的国家利益周围波动,但很少完全等于原本的国家利益。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总是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内部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中,由不同人及不同人群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认识冲突和协调中达成的,而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国家利益的客观存在很难完全一致,其中的原因既有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影响,也有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更有国家利益客观存在的复杂性等等因素。

  认识到这种区别,就能够明确各种各样以“国家”名义(包括以“政府”的名义、以“党”的名义、“集体”的名义)来实现自身个人利益或某些利益集团的特定利益的花样,而不至于把任何统治者所称的“国家利益”都完全认定为是真正的国家利益。例如,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就常常把其一党的利益,甚至把其最高统治者的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因而把共产党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活动称为“危害国家”。在此,只有划清如上的界限,才能真正认识到共产党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合理性,以及这种革命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而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道理。否则,就无法解释近代以来旧民主主义革命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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