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离开“利”来抽象地谈论“义”,因为,“义”正是用于调整利益关系的。谋取公众利益,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正是“义”的要求。人的立身之道是正义,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是利益。离开正义,进入利益之中,人就不能立身;离开利益,进入危害之中,人就不能满足生活需要。正如,“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 见利思义,义利统一的最根本的实质是,要人们正确处理好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即私利和公利的关系问题。
义”和“利”是不可分的。但是对于君子而言,在关键时刻是能够舍身而取义的。只有正视“义”与“利”的关系,才能做到像古人君子那样的舍身取义。中华道德提出了以义为上的重要思想, 孟子的一段话充分反映了这一主张:“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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