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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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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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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43
|只看楼主
教育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活动而出现、发展的事物,并非人类造出的物件。因此对教育进行定义,适合用“种差加属”的发生定义法。就是由被定义的事物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特征作为“种差”,加上该事物所归属的较为接近的“属概念”来进行定义。
观察老师向学生的授课、家长对孩子的引导等一些通常公认的教育活动,可以发现在这些活动中所用到的说、写、演示等方式方法,其实是在传播信息,而学生和孩子则通过听觉、视觉、触觉等途径来接受相应的信息,因此可以把这些教育活动归属于信息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及交流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存在及发展的基础,将信息传播活动作为教育活动的“属概念”,符合定义规则的要求。而且,把“信息传播”作为教育活动的特征,能够使其同特征为“接受信息”的学习活动相区别。 但不是所有的信息传播活动都是教育活动,人们传播信息有各种各样的动机。就说宣传活动吧,就是以表达主张为出发点的,而老师和家长则是以改变学生和孩子的素质、能力,使其成长为出发点从事教育活动的。因此,把“着眼于他人的素质、能力”作为教育活动的动机特征,即“种差”,就可使其区别于其它的信息传播活动。 由于人的素质、能力包括生理、心理两个方面。人受到信息刺激可引发其生理反应,如形成条件反射,这样的效应理当属于训练活动的特征和功能。而教育活动要达到的效果是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知识、情操等相关意识的精神世界和心理状态这一方面。因此把“影响他人精神世界或心理状态”作为另一特征加入到教育定义中,就可以使教育活动同影响生理机能的训练活动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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