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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衡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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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之中,排在第二者,乃为“义”。天地生万物而不偏私,爱万物而一视同仁,所以“义”的精神,表现在人乃为无偏无私,做事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公公平平,有恩必报,所谓“循理而行”。“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这也说明,人的行为要与一定的准则相适合。因此,孔子以义为立身处世之本,提出“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义以为质”等主张,强调君子出来做官,目的就是为了行义。所以孔子又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命题。后来,这一命题被儒家发展为中国哲学史上的“义利之辨”。荀子主张“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义胜利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西汉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清初的颜元把道义与公利结合起来,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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