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检一下古代以语义分类的辞典以及《经籍纂诂》,对"义"的解释有很多条, 义和许多辞相通, 有"宜""理""利""善""平""路""制""断""节""正""纪""让""容""殉""我""恶恶""禁非""诛暴"等等, 并与"仪"通假。这大概是中国古代辞典的一个特色∶即注意词义的关连和相通,对于稍具抽象意义的辞,常以许多字解释一个字,又以一个字解释许多字,这反映了古人重视疏通会悟的思维特点和学术风气,这是一个历史事实,我们今天的人却似乎不必对此津津乐道, 而是要努力从分别词义着手,寻找比较固定和明确的释义。
这样,我们就不妨来分析《释名》所给出的一种解释∶
"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这是对"义"的一种最主要、最通行的解释,据经师们的意见,"义"的本字就是"宜"。又据容庚教授的考证,"宜"在甲骨文中似与"俎"为同一字,"俎"为一种杀礼,用为动词,是"杀"的意思,庞朴先生对此有充分的阐发。②但我们现在不打算深究"义"的原始义,而是想肯定这一点∶即"宜"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被定为是对"义"字的解释,而且这一"宜"字此时的意思也已经和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合宜"、"适当"的意思相差不远,不再表示"杀"意。
"合宜""适当"可以指一切事,但我们从先秦诸子对"义"的用法可以得知∶ 他们所说的"义"主要是指道德上的"合宜""适当"。为限制和明确词义起见,我们可以用"适当"一词指一切事情的合宜,如风调雨顺是"雨量适当",而用"正当"一词专指道德上的"合宜",如《中庸》∶"义者,宜也,尊贤为大"。这里的尊贤之义就是道德上的"正当"。"适当"是一个比"正当"外延更广,包含了非道德内容的范畴,而"正当"则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范畴。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区别出下面的两组概念∶
非道德范畴
道德范畴
一、适当 ------ 正当
义务论范畴
二、应该 ------ 应当
三、好(利)----- 善
价值论范畴
从纵列来看,其中左面一组∶"适当""应该""好"都可以看作是包含了道德内容和非道德内容的一般范畴,而且,在和右面一组概念对称时,还可以专指非道德内容,如"雨量适当","你应该先开灯再进屋"和"这汽车很好",右面一组则是纯粹道德范畴,如"说谎是不正当的""你应当说实话"和"他的心很善"。
而从横行来看, 第三组"好"与"善"都是价值范畴,第二组"应该"与"应当"是行为规范的范畴,其中"应当"是道德义务范畴,"应该"是非道德义务范畴,第一组"适当"和"正当"也是针对行为说的, 与第二组相比只不过还是以命令形式(动宾结构)说的,而是以说理的形式(系表结构)说的,但两者的意思实际是一致的,这我们从上面"说谎是不正当的"与"你应当说实话"两句话说的实际是同一个意思可以得知,所以,"正当"也可以说与"应当"一样是属于义务论的范畴而明显地区别于"好""善"等价值论的范畴。
传统有关 "义"的争论是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义利之辩",也就是"义"(正当、应当)与"利"(好)的关系, 两者孰更优先, 孰更重要? 而坚持义优先于利的义务论或道义论观点(deontological theory)历史上一直是占优势的,另一个问题我们姑且名之为"义理之辩",即义务是不是也是义理, 或者更确切地说,义理是不是客观之理?义内还是内外?这个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但至少在宋明这段时期,看来是义内或融合内外的观点占了优势。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义务论与价值论的关系,第二个问题则可以说是发生在义务论内部,我们在本节主要讨论第二个问题。
这样,我们再回到前面"义"的解释,我们就可以说,"义"就是"宜",而"宜"也就是"当"。之所以用"当"字,是因为可以通过"正当"与"应当"两词,更好地把"义"即是相对静止的"义理",又是相对活跃的"义务"两方面的意思都包括进来。我们可以总结我们的思路如下∶
正当——义理
义——宜——当 义
应当——义务
实际上,"宜"和"当"两单字本身就己同时包含"道理"和"命令"两方面的意思了,古人习惯用单音词,当他们在论及道德问题时,把"宜""当"作为一个名词使用时,如说"不亦宜乎","当而己矣",说的是"义理",是"正当";而在把它们作为一个动词使用时,如说"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③"汝当行善"时,说的则是"义务",是"应当"。由此一字两用,我们也可看出"正当"与"应当","义理"与"义务"的相通。
照我们的理解,义理与义务的差别既然主要是表述方式上的,而我们又旨在阐述一种强调行动和践履的伦理学,所以,适应今人一般都使用双音词的习惯,我们不妨就以"义务"一词来讨论其客观性,不过我们得始终记住这义务也是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