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所谓智慧,指的是个体或者群体的人解决理论或实践、道德或非道德问题的能力。对于这一界定需要作如下的解释:
“智慧”的主体在我们的界定之中是“个体或群体的人”。为什么要作这样的限定?主要是因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有一些技术产品对人类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有效而成功的模仿。“人工智能”——虽然我们并不承认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就是这方面的体现。但是,我们并不认为信息技术产品具有智慧,只是承认其具有类似于人类的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的能力(为什么作这样的判断,下文会有解释)。另外,并不只是作为个体的人才具有智慧,群体的人也是具有智慧的。“集体智慧”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经常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智慧”的主体可以是一个“集体”,所以我们在对“智慧”的界定之中需要加上“群体的人”。
智慧是一种能力,并且不是普通的能力,它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在对“智慧”作界定时,我们并没有去描述用什么样的生理或心理功能来解决问题,我们所关注的只是一种结果,即对问题的解决。至于怎样解决问题,一方面人类对问题解决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穷尽地描述并不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人类利用自己的生理或者心理机能来解决问题的机制是复杂的,许多机制至今为止科学还不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更为重要的是,“智慧”这一范畴更多的应该是表述一种结果而不是过程,所以在我们对“智慧”的界定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表述。
对“智慧”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划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这是一种常识性的划分;另一种是把所要解决的问题划分为“道德的”和“非道德的”;在这里“道德的”指的是“与道德相关的”,而“非道德的”指的是“与道德不相关的”。正如上文所指出或表明的那样,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古代人们都认为“智慧”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智慧”,但是到了近现代,“道德”与“智慧”有了分野,甚至逐渐地把“智慧”限定于“认知领域”,似乎“道德”是与“智慧”无涉的;这一转变不只是发生在西方,在中国也有经历,只是中国的“觉醒”较西方为晚些罢了。从人类智慧理论发展的这一轨迹得到启发,我们二元地把智慧所要解决的问题分为“道德的”和“非道德的”。在“物质主义”盛行、“效率崇拜”的今天,把智慧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此二元地划分,显然有一种对社会道德问题关注的意蕴。“道德漠视”在中西方都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这影响了人类整体和长远福祉的最终实现,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的界定把智慧所要解决的问题分为“道德的”和“非道德的”是有一定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