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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和而不同”的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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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贵”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君子和而不同”正是对“和”这一理念的具体阐发。“和而不同”追求内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表象上的相同和一致。今天,“和而不同”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法则。

  笔者以为,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两个观点极具现实价值:一个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个就是“君子和而不同”。前者已被《世界人类责任宣言》确定为全球治理的“黄金规则”;后者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多元世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平衡和谐,“以和为贵”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君子和而不同”正是对“和”这一理念的具体阐发。
  这句话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原话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何晏《论语集解》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君子心和然其所见各异,故曰不同;小人所嗜好者同,然各争利,故曰不和。”就是说,君子内心所见略同,但其外在表现未必都一样,比如都为天下谋,有些人出仕做官,有些人则教书育人,这种“不同”可以致“和”;小人虽然嗜好相同,但因为各争私利,必然互起冲突,这种“同”反而导致了“不和”。
  其实,“和”与“同”的概念,最早不是孔子提出来的。《国语》和《左传》中都有史伯与晏子议论“和”“同”的记载,比如史伯在《国语·郑语》中说:“以他平他谓之和。”这里的“他”有“不同”的意思,在不同中寻找相同相近的事物或道理,也就是寻求“和”的过程。史伯和晏子从哲学和自然规律上来讲“和”与“同”,孔子则将其引申到社会领域,用以阐释做人的道理,视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特征之一,可见孔子对“和”的重视。
  宋儒注重义利之辩,认为义、利水火不容,即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何晏注解的基础上,宋儒更明确地以义利观来解释“和而不同”,认为君子的“和”是“义”的结果,小人的“同”是“利”的驱使。这种解释思路一直延续到清末,比如刘宝楠《论语正义》所说的“和因义起,同由利生”,与宋儒一脉相承。
  孔子的本意是否如此,或者说,孔子是否认同后人的解释,不得而知。笔者以为,对“君子和而不同”的理解,在当今时代似应超越“义”“利”的道德范畴,而上升到思想方法和处事哲学的高度加以阐释。
  从哲学意义上讲,“和”是和谐,是统一,“同”是相同,是一致;“和”是抽象的,内在的;“同”是具体的,外在的。“和而不同”,就是追求内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表象上的相同和一致。
  这里,“君子和而不同”似乎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就自身而言,高明的人总是与别人相协调,但并不盲目地重复或附和别人,因协调而不重复故能达成和谐;不高明的人,见到旁人的成功就一窝蜂随大流地摹仿别人,反而引起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不和谐。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美国开发西部的早期,曾一度形成了淘金热,各地的人们纷纷奔赴西部淘金。而一个叫史密斯的人,也想借此发财,但他不是直接像别人那样去淘金,而是去向淘金的人卖水。结果,许多淘金者空手而归,史密斯却大发一笔,从此成了富翁。他顺应了淘金的潮流,这是“和”;但他没有重复别人,这是“不同”,合起来就是“和而不同”,所以他比别人高明,发财是对高明的应有报偿。
  对他人而言,高明的人总是追求和谐,为此而包容差异,在丰富多彩中达成和谐;不高明的人,总是强求一致,因容不得差异而往往造成矛盾冲突。比如,一个乐队,想要演奏出和谐美妙的音乐,需要使用十几种乃至几十种不同的乐器,各奏其乐,各发其声,从而汇成宏大动听的交响乐。反之,如果乐队中都使用同一种乐器,其单调乏味是可想而知的。再比如,用乱石砌墙、碎石铺路,一块块乱石奇形怪状,一块块碎石各不相同,但墙一旦砌成,风格和谐统一,路一旦铺就,犹如一体天成。又比如,生物分雌雄,动物分公母,人类分男女,倘若世界上只有同一个性别,无法交媾,也就无法造就新的生命。我们的世界本来就是,也应当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多样性的世界。
  黑格尔似乎也认识到了这个道理。他把“同一”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的同一”———“排斥一切差别的同一”;另一种是“具体的同一”———“包含差别于自身的同一”。他认为这是在哲学上区别好坏的关键,并且说:“如果思维活动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同一,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宣称此类思维是最无益最无聊的。”笔者以为,黑格尔这里所说的“包含差别于自身的同一”,用中国哲学的概念表达,也就近似于“和而不同”。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和而不同”这一两千多年前的古老观念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活力,仍然可以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准则和一个目标。“和而不同”,是世界多元文化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反之,“同而不和”就必然导致纷争乃至战争。现在,人类拥有的核武器可以在瞬息之间毁灭地球和人类自身。如果只强求“同”而不谋求“和”,矛盾冲突激化而导致核大战,那结果只能是共同毁灭,所以说,“和而不同”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法则。
  这样看来,“和因义起,同由利生”的传统解释就显出了某种局限性。实际上,“和”可以因“义”而起,也可以因“利”而起,即便不讲“义”而仅言“利”,也应当求“和”,因为不“和”不仅不“义”,也不“利”。反过来说,言“利”未必生“同”,如果不是仅仅图一时之利、区区之利,而谋“长远之利”、“宏大之利”,就必须走“和而不同”之路。这也说明,“义”与“利”不一定是对立的关系,还是可以形成统一的。当然,由“义”而生“和”,同因“利”而致“和”,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自觉的、主动的,后者是消极的、被动的。
  那么,怎样才能达成“和”的局面呢?实际上,孔子已为我们指明了答案———“不同”,也就是不强求一致,不重复别人。只有在大目标不冲突的前提下,承认差异,包容差异,乃至尊重差异,才能化解矛盾,共存共荣。
  只要愿意共存共荣,就必然要磨合。磨合就是通过接触、交流、对话来建立共识,以达到“和”的目的。事实上,各国各民族不同的文明一直处于时断时续、时好时坏的磨合之中。磨合得好,才能比较顺利地从经济全球化过渡到文化上的多元一体,经过不断的磨合,最终进入“天下大同”的境界。这里的“大同”,是内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外在的相同一致,实质上就是“和而不同”的理想境界。
  可见,“和而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宽容与文化共享的情怀,不仅具有伦理价值,还具有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处世哲学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也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所谓“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应该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某种角度看,也应该是“和而不同”的社会。
  费孝通老先生在80寿辰聚会上,曾经意味深长地讲了一句16字箴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是对“君子和而不同”的极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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