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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和社会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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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存在以社会之存在为条件,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观念上,而不要建立在企业家的权利观念上。 

这充满机会和变动的季节和艾略特无关。相反,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为无数企业带来了真实的春天———在我们的企业家日益成长为这个社会的中坚之时,财富、道德前景、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等一系列并不那么诗意的问题也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

市场经济中,盈利无疑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的目标。但,盈利与社会责任并不是必须两者取其一的问题。在生存和力求取得发展的前提下,企业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价值,这意味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应该采取怎样的道德取向。

面对着“经济人”假设,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企业不得不面对着一定意义上的道德真空。毕竟,市场没有心脏和大脑,我们不能天真地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系列问题,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对这种不平等加以清晰明确的纠正。

无疑,作为市场中的分子,有些企业通过寻租的手法来获利,并且为自身的发展谋取了大量利益,但从长远看,权利交易不但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更容易导致市场的混乱,影响社会各方的利益,而所有企业最终可能一起受损。所以,为了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也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社会福利的整体发展必然要求企业是一个有道德的“经济人”,即我们承认企业追求最大利益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要求其逐利行为要具有合理性。这就是说,诚信守法的原则是一个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底线。

然而,在全球化的班车上,诚信仅仅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底线。企业同样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正如美国企业家克雷格·霍尔所说:企业家可以并且也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环,也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它对整体社会应有一层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换言之,企业之存在以社会之存在为条件,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观念上,而不要建立在企业家的权利观念上。企业与其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还不如将社会责任纳入主动关心的范围之列。事实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限制条件,使决策和经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作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主动承担,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之带来更大的自由。

值得尊敬的杰克·韦尔奇在其自传中写到《企业与社会》一章时说:“我认为一个强大、有竞争力的公司才能对整个社会负起责任。只有健康的企业才能提高并丰富人类及其社区的生活。一个强大的公司,不仅仅通过纳税这一主要方式服务于社会,它更为全球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增进了安全和环境的标准化。强大的公司会再投资到人力和设备中。健康发展的公司提供良好而稳定的工作,职员可以获得充足的时间、精力和各种资源,成倍地回报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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