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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同真理一样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内容,但是价值又和真理不同,它有着特殊的性质和意义。创造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目的和任务。

一、什么是价值

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的一切对象性活动中,价值都是一个基本的内容。人们在解决客体本身“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问题的同时,总要进一步解决它们对人有什么意义,即“它们是好是坏、是利是弊”,“事情应该如何”,“人应该怎样”的问题,才能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这后一方面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经济上的效益盈亏,政治上的成败功过,道德上的善恶荣辱,审美中的美丑雅俗,法制中的罪与非罪、正当与不正当,科学上的真假优劣,日常生活中的祸福得失等等,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形态。“价值”这个哲学范畴,正是各种具体价值形态的总称,是对它们的共同本质和普遍特征的理论概括。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不同于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商品价值(指商品中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接近。凡是具有这种性质和状态的主客体关系,就叫做客体对主体有(正)价值。也就是说,价值是主体和客体在实践、认识中达到的一种统一,是主客体统一所具有的某种特定性质和状态。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其特殊的规定性在于“物为人而存在”、“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相联系,即客体为主体所用,同主体的结构、需要、能力、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和相接近。

1.价值与真理。

价值作为人类对象性活动的普遍的基本内容,是同真理一样重要的基本范畴。人类在一切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只有服从真理才能成功,所以必须追求真理,坚持真理。但是,达到真理并不是人类活动唯一的最终的目的,追求真理本身也是为了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包括真理的价值在内。

无论真理还是价值,都并非只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某个特定的阶段或环节上,而是贯穿于实践和认识全过程的内在原则。有人以为,达到真理只是“认识世界”即认识中的事,而创造价值则是“改造世界”即实践的事,这种割断人类活动过程的理解方式是片面的。事实上,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彼此不可分割。在认识世界时,必然同时在观念上改变着世界,否则实践的改造便没有思想基础,而观念的改造不能不包含主体的价值选择;在实践地改造世界时,也必然受到客观事物的制约和反作用,从而改变人自身的状态特别是精神状态,这也是继续认识世界、获得真理的过程。可见,不论在认识过程中还是实践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讲真理而不讲价值,或只讲价值而不讲真理。从这个高度上来理解价值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应该把它同真理一同看作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内容,而不能把它仅仅看作是人类生活中的个别的或暂时的因素。

当然,理解价值的本质和地位,不能把它说成是人类活动或人与世界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唯一内容。事实上,构成人类活动的决不只是人的目的、需要和选择,还有客观事物的存在、规律和可能。人可以决定自己选择何种目的,但不能决定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作为客观条件、客观规律、客观可能性的因素,是人类要通过认识获得知识和真理来把握的,它们不依赖于人的目的,它们本身也不是价值。因此,把一切都归结于价值的观点,不仅是犯了把“人想得到什么”与“如何才能得到”混为一谈的错误,而且必然会导致轻视客体、轻视规律和条件、轻视知识和真理的倾向。

2.价值形式。

现实生活中的任何存在物,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物态,还是精神文化现象和人自己,都能成为一定价值关系的客体,即成为一定的社会和人需要的对象。因此,价值关系总是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时态上具体地形成和变化着,具有极其纷繁复杂的多样化形式。

(1)从客体方面划分价值的类型,大体上可归结为物的价值、精神文化现象的价值、人的价值三种基本类型。

(2)从主体方面划分价值的类型,则有多种角度,如按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而形成的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物质—精神综合价值;或者按照主体(被满足者)层次不同而区分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历史价值。还有依客体在主体活动中的地位不同而区分的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认识价值和实践价值等等。无论从客体还是从主体方面划分,每种价值本身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状况也是多样的,如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真实价值和虚假价值、瞬时价值和恒久价值、正价值和负价值、高价值和低价值等等。各种各样的价值在各种不同条件下彼此相伴而生并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无穷无尽的人类价值生活的网络。各种各样的价值总是为各种不同的人所追求和取舍,它们不仅性质和方向各异,而且常常彼此相互并立,甚至相互排斥和冲突。例如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科学原则与道德规范,个人价值、群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人类价值,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等,它们之间似乎都有矛盾,在现实中常常使人们顾此失彼,以至无所适从。主体只有深刻认识自己各方面的需要与现实能力的统一,现实生存与未来发展的统一,才能正确地区分各种不同具体价值的性质和地位,才能够自觉地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对它们加以合理的取舍和综合。

二、价值的特征

价值作为人类活动所特有的基本内容,集中地表现为价值的主体性特征。

价值并不是任何价值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关系即它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例如,水火的利和害并非水和火固定不变的功能和属性,而是指它们对于人的一种关系性质。水和火对于需要和能够利用它们的人来说是“好东西”,相反就成了可怕的“坏东西”。这表明,价值的形成、性质、特点及其变化,是以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为尺度的,它取决于主体,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价值因人(主体)而异这一特性,就叫做价值的主体性,或主向性。

因此,判断任何价值,必须首先弄清它是对谁的价值。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就无法确定任何价值。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任何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其性质和程度都同主体本身的特性有关。例如,面包这一客体,对于喜欢吃它的人和不喜欢吃它的人的价值是不同的,这个价值的不同不在于面包本身,而在人对其的喜欢与否以及程度来判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有各种层次和类型,人类、社会、民族、阶级、群体、个人等都可以是具体价值关系的主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不是同一价值,不能互相替代或等同视之。

但是,价值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在价值领域中不存在统一性,不需要或不可能实现价值的统一。恰恰相反,就人类社会历史的整体而言,价值又是一元的。这种一元性在于社会上各种不同的主体之间有着社会的、历史的统一性。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人或者人的集合体都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而部分服从整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这一规律,有人能够自觉地、主动地服从它,如历史上那些出身于没落反动阶级而又背叛自己所属的那个阶级的英雄人物,就是自觉地服从了更大的整体——人类历史主体,所以他们的业绩是不朽的。有人则不自觉或不自愿服从这个规律,那么历史就以各种方式使他们被动地服从,包括淘汰那些与人民为敌、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面人物。部分服从整体,也就是任何人都最终要经受历史本身的取舍。这种通过主体从属关系而实现的历史主体一元化进程,也就决定了历史价值的一元性。

第二,就具体的主客体关系来说,价值是多维、多面、多重的。主体自身有着复杂的结构、无限多方面的规定性和需要,其中每一方面都能够同客体构成具体的价值关系。作为主体的人,既有物质的需要和能力,也有精神的需要和能力。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又各自有许许多多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同一客体与同一主体的价值关系,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一片森林,人们可以把它作为建筑材料来源、能源、生态条件、审美观赏对象和娱乐场所等等,从中获得各种各样的价值。森林对人究竟有哪些价值,取决于人自己的需要和能力发展的程度。人本身的发展越全面,森林的价值就越多样。

第三,价值具有因主体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时间性,即价值的时效性。任何客体对于同一主体或主体方面来说,有无价值和有什么样的价值,不会因客体本身不变而保持不变。相反,只要主体变化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也必定或在性质上或在程度上发生变化。例如,人们的许多切身体验都表达了对价值时效性的意识,如对“雪中送炭”的赞美和对“雨后送伞”的调侃等等。

三、价值与评价

价值具有主体性并不意味着价值是主观的。价值作为主客体相互关系的特定质或特定状态,本身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态度,这就是价值的客观性。

但是,某一客体是否满足了人对它的需要,一种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一件艺术品是否给观赏者带来了高度的审美愉悦感,虽然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的,却并不依赖于人们是否知道这样的效果,是否承认或理解它们。例如“忠言逆耳”,就表现了价值与评价彼此分离的情况。“忠言”是对被奉劝者确实有益的建议,接受这种建议会对他的行为产生客观的价值;但是这些忠言在听者看来,却可能是难以接受的,甚至被认为是有害的,是“逆耳”的,这就是听者对“忠言”的主观评价。这种背离或分裂在生活中颇为常见,说明价值和评价并不是直接同一的。

所谓评价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的一种反映,一种认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实际上是客观与主观、事实与观念的关系。

价值的客观性在于产生价值的基础和过程本身是客观的,是不依赖于价值认识和评价的。但是价值评价则是主体站在客体与自己的价值关系的立场,即自己作为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以弄清客体对自己的意义为目的的认识。它所形成和表达的是主体对客体的态度,诸如喜欢还是厌恶、亲近还是拒斥、肯定还是否定等等,具有明确的价值倾向性。在认知过程中总是尽可能避免掺入主体的好恶,而在评价中则总是要表现主体的好恶。在现实中可以观察到,人们对事物的价值评价,从来不像关于事物的知识那样一致、稳定和高度理性化,而是极其多样和不稳定,带有浓厚的情感和意志的色彩。

探索保持正确评价的条件和途径,使评价成为主体选择、决策的可靠基础。这首先就要解决如何确立科学的、可靠的评价标准的问题。

评价的主观性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主体总是带有某种“先入之见”的评价标准,即所谓价值标准。没有评价标准的评价是不可能的。但是人们并不一定都意识到这个标准并自觉一贯地掌握它,尤其不一定都能自觉地掌握和运用科学的、可靠的评价标准。因此,解决评价标准问题,是进行评价的首要问题。

按照反映论的原理,任何观念的东西都不是先验的,评价标准也是如此。评价标准虽然是人们头脑中一些主观的信念、愿望、理想等等价值观念,但它们却是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存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反映。所以,就其形式来说,客观的价值标准就是实践,就是主体的生存发展的实际活动。实践之所以能够实际地确定即验证价值,正因为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过程。在实践中,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客体的作用对主体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等等,都是客观的、确定的,而不是主观随意的。也只是在实践中、在人的生存发展的现实活动中,人的客观本质和规定性的“尺度”与“标准”功能,才能客观地、直接地实现和表现出来。所以,实践是客观的价值标准的唯一形式。只有把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和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作为最高利益和价值标准,才能够进行真正科学的、合理的社会评价,才能确立起科学的、先进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总之,真理和价值虽然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两种不同的关系: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但是,真理和价值是相互联系,统一的。真理和价值各代表了主客体统一的一个方面:真理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的统一,是以客体尺度为基础的统一;价值是客观实际与主观需要的统一,是以主体尺度为基础的统一。在人类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中,真理和价值始终作为两个相互并列的尺度、相互作用的因素和相互贯通的特性而存在,把这两者统一,才能实现人的最高理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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