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引自巴雷特:《非理性的人》,段德智译,陈修斋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84页。
[2] 参阅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序第7—9页。
[3] 彼得•贝格尔:《神圣的帷幕》,高师宁译,何光沪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3页。
[4] 参阅恩格斯:《论权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6页。
[5] 同上,第225页。
[6] 同上,第226页。
[7] 这里所说的十誡所依据的是1562年梵蒂冈特伦特规定的版本。此前的版本的第二条戒律为“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而最后两条戒律则被视为一条。
[8] 王明:《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8、70页。
[9] 同上,第22页。
[10]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东林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6页。
[11] 加里•特朗普:《宗教起源探索》,孙善玲、朱代强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220页。
[12] 参阅杜维明:《<中庸>洞见》,段德智译,林同奇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1页。
[13]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4页。
[14] 张载在《西铭》中说过:“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15] 约翰•希克:《宗教之解释》,王志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16]
[17] 参阅麦克斯•缪勒:《宗教学导论》,陈观胜、李培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1—63页。
[18] 参阅杜齐:《西藏中世纪史》,李有义、邓锐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宗教研究所,1980年,第89页。
[19] 参阅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尹今黎、张蕾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9—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