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由私人投资兴建,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在中国,私营经济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市场,有利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它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长时期内有其存在的必然性。1956年以后,中国曾在一段时期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从此,私营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私营经济既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就必然有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现象。但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私营经济比重很小,1986年城镇私营工业产值为29亿元,仅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0.3%。有些私营经济为了适应外部环境,还采取了工人入股、劳动分红、民主管理或提留公共积累等方式。对于私营经济具有的消极作用,国家可以通过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使私营经济健康地发展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