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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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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在这里正义的基本涵义就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合理的平等的对待”,通俗地说就是“得其所应得,罚其所应罚”。但从社会层面而言,达到每个的公平合理是很难的,也办不到。故正义应起码含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要符合事物本身固有的内在规定性。如哥白尼,他的发现对当时大多数的人公平合理享受当时社会的财富产生了颠覆性的冲击,但他是正义的。
    2、要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比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事业、解放事业、改革事业,符合全国人民的意愿,就受到人民的拥护,所以是正义的。
    3、要符合社会发展前进的方向。
    4、正义的东西总是有小到达发展壮大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会和谐的基石。
    第一,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和安宁,社会就要动荡。而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社会的动荡给社会造成的创伤是永远的。人人都生活在一个怨气横生的环境中,哪有心思干工作,什么建设、发展,和谐、富裕,统统无法谈起。
    第二、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制定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进行制度制定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第三、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
    第四、公平正义不仅广泛涉及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全体人民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各级政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干群关系才会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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