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义确实是儒家所强调的重要美德。但是,他们在对“仁、义”与“利”作出明确区分的同时,并不认为两者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反过来,他们认为,只要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就是可接受的。孟子指出“制民之产”的观点,指出发展生产,而后才能 使百姓安居乐业,“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并且认为,由于劳动分工而获利的市场具有道德上的善。这里,孟子的观点蕴涵着“高产为善”,以及经济乃社会道德基础的含义。
儒家并不是简单地,从整体上否定或削 弱企业及获利行为,而是反对单纯地追求个人物质欲望,或者不择手段地获利以及以利为唯一目的行为,更加强调“利”对于“共同体的整体善”以及人的美德的重要性。
儒家伦理的义利观强调企业在谋利行为和伦理行为之间应该寻找恰当的平衡,那么,这与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理念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它为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的道德合理性与知识合法性提供了哲学依据,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儒家伦理的义利观。所谓企业伦理责任,是指 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社会要求或期望企业基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和伦理规范。它强调企业在 实际经营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企业将道德准则纳入经济行为当中,实现取之有道,在不违背道义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第二,企业将价值准则 与经济行为相结合,关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利 益的多赢;第三,企业避免外部不经济行为,产出有 益于社会而不造成公害,实现取之有序。可以说,这也是儒家义利观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