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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中的“人”观——一种马克思主义的“人类中心”观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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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1)04-0107-07  
所谓环境伦理学中的“人”观,就是指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所扮演的角色。反映在当代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内容中,主要表现为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对立。应当指出的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对立,是当前环境伦理学理论内部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其争论的实质在于: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出发点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由此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主张以自然为本的“非人类中心论”观点,以及主张以人为本的“人类中心论”观点。如何理解其对立的实质,对于我们把握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性质十分重要。  
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对立  
以罗尔斯顿、艾伦费尔德等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认为,当今生态环境问题的凸现,以及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加剧,缘起于人是宇宙万物主宰观念的作崇。它使得人类只关心人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而无视自然的存在与利益,仅把自然作为满足人类生存需求及欲望的占有物对待,这就必然在实践上导致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无限度性和破坏性,瓦解了人与自然的本然的“天人合一”的和谐状态,从而产生了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在非人类中心论者看来,这正是人类中心论观念导致的人类实践活动所带来的后果。因此,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只有走出人类中心论、超越人类中心论,人类才能够建立起环境道德意识,并在实践上解决、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美国生物学家艾伦费尔德就曾指出,以人类为中心的人道主义虽然也提倡保护自然环境,但却主张只保护其中对人类有用的、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部分,而无视自然环境中其它非资源部分的存在。美国哲学家胡克也指出:“人类没有哲学所封授的特权。科学的最大成就或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中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论,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人类不过是许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而我们的社会也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1](P70)海德格尔则更是明确地表示要“反对迄今为止的一切人类中心论”的观点。  
可见,按照他们的主张,只有抛弃那种以人类利益作为唯一的、终极的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论的观点,才有可能建立起新的价值尺度,即以人与自然界的和谐作为最高价值尺度的非人类中心论的观点。说的明确些,既尊重人类自身的利益,也要承认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利益,并且,保护与维系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利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保护人类的切身利益。  
当代人类中心论者面对非人类中心论发出的责难,仍然固守着人类中心论的立场。在他们看来,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反省,以及提出环境道德的要求,其实质还是出于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利益的考虑,即人类的利益与价值高于一切。人类对非人类的动物、植物、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存在物的关怀,以及主张保护、维系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稳定,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类自己。“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对我们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非人类自然(尤指动植物)无所谓‘公共利益’,更谈不上辩识相互责任和相互尽义务。……人类保护自然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因为生态危机证明了人对自然做了什么,也就是对自己做了什么。”[2]事实上,当代人类中心论者并不反对保护自然环境,只是认为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和主张与保护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稳定并不矛盾。毕竟,人类不可能不顾惜人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人类更不可能离开自然环境而生存。因此,人类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应当且能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  
从总体上看,当代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既有共同点,也存在分歧之处。就其理论共同点来看,双方都主张保护自然环境,维系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双方的共识之处。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所谓的只是一味地强调人类利益高于一切,而毫不顾惜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绝对的人类中心论思想。此外,就双方的分歧点来看,还存在着理论基础、理论原则的区别。当代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一切以人为本,以人的存在与发展为最终目的,其理论基础是人本主义的。但就其理论原则来看却是功利主义的,主张以人类利益的取舍作为确立环境道德的唯一尺度。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以环境整体主义作为其最高目的,人类的环境行为必须以维护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谐为最高目的,无疑其理论基础是自然主义的。环境整体主义要求依据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整体性为出发点,规范人类的环境行为既要有利于人类生存,又要有益于生态平衡。显而易见,非人类中心论的理论原则是一种超功利主义的原则,它所考虑的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而并非仅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说,这种原则要么是道义主义的,要么是准宗教式的。  
二、“人类中心”思想的实质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是坚持人类中心论的观点,还是赞同非人类中心论的主张,抑或是提出有别于这二种观点的其他见解?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如何理解“人类中心”的含义。“人类中心”思想由来已久,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语)的表述中,就已经隐含了这一思想萌芽。中世纪宗教神学把“人类中心”思想建立在“地球中心说”(托勒密)的基础上,上帝授权人类以宇宙的“中心”自居,特许人类可以利用、统治自然的权利,人类依靠上帝的授权,自以为是地接受了“人类中心”观念的默许。正如兰德曼所指出,“正象宗教世界观使上帝成为世界的主宰一样,它也使人类在上帝的特别关照下成为了地球的主人。宗教世界观并非只是神学中心论,它也是人类中心论。这并不构成矛盾。”[3](P101)只不过“人类中心”思想的理论根据存在于宗教教义之中。  
近代以来,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以及理性主义的张扬,使得人类不再寄希望外在于人的超人的宗教力量,而是转而向内求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力量。如笛卡尔所说,“借助实践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名言表达了“人类中心”思想的精神宣言,而康德提出的“人为自然立法”则更是明确地把“人类中心”思想奠基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使得“人类中心”思想获得了理性的支撑。于是,“人是万物的尺度”找到了理性的根据。按照这种理解,“人类中心”思想就是指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人类的利益与价值是判断和评价人类实践活动的最高尺度,人类的实践行为符合“人类中心”思想的目的和要求,这种行为就是“人道主义”的,否则,就是“非人道主义”的。非人类中心论所批评的“人类中心”含义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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