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
儒家思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国之道,认为统治者只有推行仁政,用礼义教化百姓,才能达到国富民安的治国目标。但是各国纷争、动荡不安的社会生活,单纯的依靠礼义教化显然是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的,荀子深刻的认识到这点,所以他吸收法家治国思想的精髓,与儒家的礼乐思想融合,突破传统的礼治思想,开创性的提出“礼法并重”的政治主张。一方面,荀子认为“礼义者,治之始也”,继承儒家传统的礼治思想,坚持礼治的政治价值,不断证明礼是治国的根本制度;另一方面,又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将法视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礼”与“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治理国家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礼法配合才能使国安民富。
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他认为“礼”是法治的关键,是法以外的条例的纲要。“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可见,荀子将礼抬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统治者不按照礼的原则来处理政务,政务就不能完成。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国家没有礼就不能治理好,荀子用人们最易懂最常见的三个比喻来说明礼对于国家的重要性,礼一旦制定,人们就不能违背它,可见“国之命在礼”。以礼治国,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不能以礼治国,那么国家将会失去根本,不能长久,因此,“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荀子继承儒家礼治思想,将礼与国家命运相连,视作国家治理的根本,这也是主推仁政,以礼义教化为政治手段的儒家学派的显著特征。若统治者能够做到“慎礼义”、“务忠信”,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只要君主做到以礼治国,百姓就会亲之、敬之,自觉遵守社会秩序,维护道德准则,社会自然安定发展。
荀子“隆礼”基础上也重视法,“隆礼重法,则国有常”推崇礼,重视法,那么国家就会有常规。单靠礼义治国是行不通的,因为人之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君主一味施仁政,重礼义,人们就会斤斤计较,有利则往,无利则逃。因此,他主张严刑重赏,提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的政治观点。“罪至重而刑至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目征其末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对于罪行累累的人不加以严惩,社会就会发生混乱,民心不稳定则国家不安定。如果有现成的法律,就依法量刑;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就可以比照执行,“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的法治思想有其先进性,刑法赏罚依靠的是法律的客观公正,刑罚与所犯的罪相对称,使民心臣服,确保社会安定。
“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还进一步阐述了“礼”与“法”的关系,认为“礼”是制定“法”的根据,“法”是为了维护“礼”而制定的。虽然荀子突破了儒家传统的思想,吸收法家的法治观点,但是在他看来,如果只依靠刑法并不能治理好国家。因此,法治的前提仍然是礼治,用礼义教化百姓,做到“政令一定,风俗以一”,推行法治就有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才能顺利施行。荀子主张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礼治是法治的前提,法必须在教化社会的基础上产生;法治是礼治的补充,礼治依靠法治来保障。礼义具有教化功能,但是依靠的是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法治有强制性特征,可以弥补人性的缺陷,对于现实社会中那些教而不化之徒更适用。因此,礼法对于国家治理缺一不可,礼法并重构成了荀子政治思想的核心,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