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贯串于中国伦理思想的一个基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基本上可以归结为道义论和功利论两种倾向。儒家不多申言道德的功利目的,尤其卑视道德主体的个人利益,认为追求个人利益必然会损害道德准则的实践,主张“见利思义”、“重义轻利”,甚至提倡“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儒家还根据对义利关系的不同态度,划分“君子”与“小人”,主张“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而且认为,只有“不顾其利”才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和理想人格的最高体现。宋明理学更是销利归义,甚至认为“凡有利心便不可”,陷入了禁欲主义。儒家在义利关系问题上,强调履行道德义务高于满足个人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否定利益,尤其是个人利益,则是错误的。
墨家注重功利,主张道德准则应以“利人”、“兴天下之利”为目的,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义可以利人”。从而,把义、利统一起来。在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上,主张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宋代以后,反理学的进步思想家也在不同程度上重视道德实践的功利原则,提倡“功利之学”。叶认为,“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颜元提出与董仲舒相反的命题:“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家受西方“幸福论”的影响,主张以能否满足“求乐免苦”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严复还提出人、己“两利”的“开明自营”原则,认为追求功利没有什么错误。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也有极少数的思想家提倡极端利己主义,否定行为的道德价值,走向了非道德主义或享乐主义(见快乐主义)。有的则对义利问题采取超然的态度,主张“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企图摆脱义利之争以保全自身。但整个中国伦理思想的主要倾向是重“道义”轻“功利”,并且形成了一种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