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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法律的局限性呼唤企业伦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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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良好的市场秩序来说,法制不失为一 种有力的调节力量。然而,市场与法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单一的法制化是不能实现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如法律条文不能穷尽市场中的行为和事件,
存在效力的
真空地带,单独依靠法治难免“放生”大量的不道德行为,法治仅是达到企业遵
循“善”的手段之一种,仅能部分地满足市场对成员行为“善”的要求。而企业伦理作为行为规范较法治有巨大的优越性。
因为企业伦理是来自企业内心的道德选择,是内化为企业自我要求的约束力量,因而具有自觉性。企业以主动向
“善”自励,就会灵活选择适情适景的行为,
“善”是一种原则要求而非条文规定,故而不存在涵盖范围过小的问题。同时,企业伦理是一种内化的自我要求,
已经是企业行为动力成分之一,可以始终影响着企业的行为,
因而也无所谓存在漏洞和
接受与否的问题。可见,企业伦理的作用是巨大的,独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所以,霍尔斯特,斯特因曼在《企业伦理学基础》一书中指出:
“在市场和法律不足以单独规范个体经济活动带来这种导致冲突的副作用的情况下,企业,
特别是全球化运作的大型康采恩,其承担的和平解决冲突的责任就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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