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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利思义是中国传统道德处理群己关系的一条基本行为准则,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美德。义和利问题,讲的是道德原则和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义,一般地是指合乎正义和公益的或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利,就是指物质利益。见利思义,不是一般地反对“利”,而是指见到利益,应首先想一想符不符合道义,该取的可以取,不该取的不应据为己有,即义然后利,亦即孔子说的“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


  义利之争贯穿了中国古代思想史。主要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重义轻利,主要代表是孔孟的儒家学派。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义以为上,“义以为质”、“见利思义”(《问宪》)、“见得思义”(《季氏》)孟子同孔子一样也是重义轻利,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子上》)


  第二种观点,是重利轻义,主要代表是管仲、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管子说:“仓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韩非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讲仁慈不仅无用,而且有害。他说:“好利恶害人之情也 。”(《二难》)


  第三种观点,是义利并重,主要代表是墨家学派。墨子把爱私利、道德和利益结合起来。他说:“兼相爱,交相利。”(《兼爱下》)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墨子强调二者的结合,或说义利并重。荀子阐述得最为深刻,他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承认人的物质利益,主张义利两有,二者都不能否定,但是,他主张“以义制利”,(《正论》)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辱》)


  早期儒家的“义利观”这个基本精神,对后世发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重义轻利”,还是“先义后利”,关键是作为原则、标准的“义”必须正确,即符合社会进步的时代要求,否则前提错了,一切就错了。在阶级社会里,由于阶级利益和不同政治集团的利益不同,“义”的具体内容往往也截然不同,甚至根本对立。在封建社会,贫苦农民不堪压迫,揭竿而起,从来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义”的,所以称“起义”、“义军”;但在封建统治阶级看来,那是“造反”,是“反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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