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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之本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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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为我国学术、文化中一大思想概念,也是我国自上古先秦以来的重要伦理概念。先秦学者、思想家对此多有论断,历代阐释尤层出不穷。近代以来关于“仁”的研究,大致可以区分为字源、本义、引申义三类。(一)字源研究。“仁”字的字形:“二”旁有从人(仁)、从尸( )、从心(忈)三体,又有从千从心(忎)一体。楚简从身从心,廖名春谓“心”为“二”省代,写作“伈”,省写为“仁”。由字形解释字义:从“二”者用今语可阐释为人际关系。段玉裁《说文注》引《中庸》“仁者,人也”,谓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从“尸”者可阐释其民族性与地域性。“尸”字象卧之形[①],其字义与“夷”相关,《说文》古文“仁”或从尸,段注“按古文夷亦如此”。“夷”字甲骨、金文或写作“尸”,有“尸方”。《说文》“夷”字从大(大象人形),解为“东方之人”,段注“夷俗仁”,《汉书·地理志》载“东夷天性柔顺”,《后汉书·东夷传》载东夷“仁而好生,天性柔顺”。从“心”者可阐释为道德内省。段玉裁《说文注》引《孟子》“仁,人心也”,谓仁乃是人之所以为心。(二)本义研究。先秦典籍解“仁”为“亲”,解“亲”为“私”。惟此义学界论述尚有缺略。(三)引申义研究。先秦典籍解“仁”为“人”[②],故“仁”有“人”、“仁政”、“人道”、“人文”诸多引申义,为诠解中华文明的一大主题。[③]

   “仁”作为伦理概念,内容涵括及其广泛。屈万里先生曾经说,“仁”这个概念经过孔子的阐述以后,几乎包括了人类的全部美德,成为做人的最高标准。[④]而“仁”的伦理概念的阐释,有赖于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其中,对于“仁”的本义的研究,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本文重在讨论“仁”的本义,采录先秦典籍《尚书》《逸周书》《左传》《国语》《尔雅》《礼记》《大戴礼记》《老子》《孟子》《庄子》《韩非子》《战国策》等,兼采汉代典籍《六家要指》《说苑》《孔子家语》等,以当世之人论当世之言,又兼括儒、道二家之论,说明先秦典籍中存在解“仁”为“亲”、解“亲”为“私”之一途,其社会背景当与宗法制度与“亲孝”思想相关。其思想路径与宋代理学以“天道”、“无私”解“仁”,恰是一相反之过程,由此亦可引出先秦儒家与宋代理学之一重比较。

一、“仁”释为“亲”

    “亲”解为至、到。《说文》“亲,至也。”段注:“情意恳到曰至,父母者情之冣(聚)至者也,故谓之亲。”

    “亲”亦可解为自身,有“躬亲”之文。《尔雅·释言》:“膺,身,亲也。”《礼记·哀公问》:“大昏既至,冕而亲迎,亲之也。亲之也者,亲之也。”[⑤]亲迎谓亲自迎娶,孔疏:“上亲,犹自也;下亲,亲爱也。”
《庄子·养生主》“保身、全生、养亲、尽年”,养亲犹言养身,成玄英疏谓“外可以孝养父母,大顺人伦”,于义不符。王先谦集解谓“以受于亲者归之于亲,养之至也”,差为近之。古人以生命为连续的整体,故以宗族的生命为最小单位,个人生命的存亡殊无意义,个体生命之存在即宗族生命之存在,故养身即所以孝养父母,故《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司马迁谓“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鬄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支体受辱”(《报任安书》),凡关于自身者皆事关乎孝道。

    “亲”可引申为父母等一切血缘、亲属关系,有“双亲”、“六亲”之文。《孟子·滕文公上》:“父子有亲。”《尔雅》载“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题其篇卷为《释亲》。

    “仁”字可与父母血缘之“亲”互释,二语并提,频见于道家《庄子》、儒家《孟子》及法家诸书。
《说文》:“仁,亲也。”
《庄子·天运》:“至仁无亲。”
《庄子·在宥》:“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
《庄子·天运》:“商太宰问仁于庄子,庄子曰:‘虎狼,仁也。’曰:‘何谓也?’庄子曰:‘父子相亲,何为不仁!’”
《孟子·离娄上》:“孟子曰:‘仁之实,事亲是也。’”
《孟子·离娄上》:“孟子曰:爱人不亲,反其仁。”
《孟子·万章上》:“孟子曰:‘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

    庄子或以为其学出于儒家之门,所言虽剽剥儒墨,诋訿孔子之徒,要之以仁、亲互释则与孟子相同。

    又《老子·五章》:“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刘师培曰:“案刍狗者,古代祭祀所用之物也。……古代祭祀,均以刍狗为求福之用。盖束刍为狗,与刍灵同,乃始用终弃之物也。老子此旨曰:天地之于万物,圣人之于百姓,均始用而旋弃,故以刍狗为喻,而斥为不仁。”[⑥]所言“终弃”、“旋弃”,犹之乎不亲。老子五章犹言天地不仁,不亲万物。
《孟子》又载:
《孟子·滕文公上》:“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
《孟子·离娄上》:“孟子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  
《孟子·离娄上》:“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
《孟子·离娄上》:“孟子曰:‘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凡此所论,亦皆仁孝之事,而专以事亲为言,仍可见仁、亲互释之义。
法家之学,儒者每责之不仁,“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法家之不仁亦由不亲而起:
《韩非子·扬权》:“若天若地,孰疏孰亲?”
《六家要指》:“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清儒戴震亦谓:“人之异于禽兽不在是。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限于知觉也;然爱其生之者及爱其所生,与雌雄牝牡之相爱,同类之不相噬,习处之不相啮,进乎怀生畏死矣。一私于身,一及于身之所亲,皆仁之属也。私于身者,仁其身也;及于身之所亲者,仁其所亲也。”(《孟子字义疏证·性九条》)其论可与道家庄子“虎狼,仁也”之意相接。

二、“无亲”释为“无私”,“亲”释为“私”

    先秦有习语称“天道无亲”,“无亲”即“无私”。

    《尚书·商书·太甲下》:“惟天无亲,克敬惟亲;民罔常怀,怀于有仁。”[⑦]孔传:“言天于人无有亲疏,惟亲能敬身者。”

    《尚书·周书·蔡仲之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孔传:“天之于人,无有亲疏,惟有德者则辅佑之。民之于上,无有常主,惟爱己者则归之。”
《左传》僖公五年宫之奇引《周书》,又曰:“臣闻之,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又《尚书·皋陶谟》孔颖达正义曰:“皇天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亦此无私之意。

    《国语·晋语六》:范文子曰:“吾闻之,‘天道无亲,唯德是授。’”
《孔子家语·观周》及《说苑·敬慎》、《皇览·记阴谋》引《黄帝金人铭》:“天道无亲,而能下人。”

《后汉书·袁绍传》注引《太公金匮》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后汉书·郎顗传》引《易》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老子·七十九章》:“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史记·伯夷列传》:“或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以上所引古语,“天道无亲”亦皆解为“天道无私”。古人称天道常谓之无私,如:
《尚书·咸有一德》:“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
《大戴礼记·礼察》:“无私如天地。”
庄子又直接以亲、私并提:
《庄子·齐物论》:“若有真宰,而特不得其朕……吾谁与为亲?其有私焉?”
古人论天道多称有信,谓之“三信”,称无私则亦有“三无私”:
《逸周书·宝典解》:“三信:一春生夏长无私,民乃不迷。”
《逸周书·周祝解》:“时之还也,无私貌;日之出也,无私照。”
《礼记·孔子闲居》:“子夏曰:敢问何谓三无私?孔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
可知就天道而言,其“无亲”即解为“无私”,其“亲”则解为“亲私”之“私”。

三、儒家“无亲”与法家“无私”二义之别

    然细绎古人用语,“无亲”多为贬义,“无私”多为褒义。究其原由,殆因儒家与道、法二家学说不同而起。

    儒家重在人文[⑧],而以天道为远[⑨],非当务之急[⑩],故孔子罕言天道[11],既有言,亦往往“推天道以明人事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易类小叙》)。道家重在自然,而以自然之道为终极律令,“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道家不以为天道之外另有一人道,谓有人道,即斥其为伪。

    故先秦儒、道二家皆言天道、人道,而各有虚实。儒家言天道多依托名义,道家言人道则一概菲薄。梁启超谓:“道家哲学有与儒家根本不同之处。儒家以人为中心,道家以自然为中心。儒家道家皆言‘道’,然儒家以人类心力为万能,以道为人类不断努力所创造,故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道家以自然界理法为万能,以道为先天的存在且一成不变。道家之论政治也,谓‘民莫之令而自正’,此与儒家所言‘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正相针对。”(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八章·道家思想(其一)》)其言最精。

    故儒家论人道,主于亲亲,凡言“无亲”,多为贬义。
    《左传》隐公四年:“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
《左传》隐公九年:“戎轻而不整,贪而无亲,胜不相让,败不相救。”
《左传》僖公十四年:“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晋侯无亲,外内恶之。”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惠、怀无亲,外内弃之。天未绝晋,必将有主。”
《左传》襄公四年:“戎狄无亲而贪,不如伐之。”

    《战国策》卷二十四秦败魏于华走芒卯而围大梁,须贾为魏谓穰侯曰:“夫秦贪戾之国而无亲,蚕食魏,尽晋国。”

    《战国策》卷二十九张仪为秦破从连横,谓燕王曰:“夫赵王之狼戾无亲,大王之所明见知也。且以赵王为可亲邪?赵兴兵而攻燕,再围燕都而劫大王,大王割十城乃却以谢。”

     以上诸例,“无亲”均为贬义,反映出与儒家相类的人道观念,其中称戎狄为“无亲”二例,尤可见出儒家“明华夷之分”之义。故“无亲”一语用之于外族或“保族”意义上,尤其明显。准此而言亦有例外,如以公族相对私室而言,则“无亲”犹言“无私”,亦有褒义,如:
《国语·晋语一》:“吾闻之外人之言曰:为仁与为国不同。为仁者,爱亲之谓仁;为国者,利国之谓仁。故长民者无亲,众以为亲。……自桓叔以来,孰能爱亲?唯无亲,故能兼翼。”韦注:“无亲,无私亲。”
《国语·晋语二》:“亡人无亲,信仁以为亲。”
《国语·晋语四》:“国君无亲,以国为亲。”

    道家以天道为均平,天道相对于万物而言,称为“无私”。《老子·七十七章》:“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老子·三十三章》:“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人莫之令而自均。”故道家凡称述天道,或法自然,均以无私为说。法家其哲理均出道家,谓之“道生法”(《管子·心术上》及马王堆汉墓古佚书《经法》),故道、法二家哲理相近。法家之“法”,古文写作“灋”,《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12]
由道家、法家一类观念而论,凡言“无私”,多为褒义。

    《左传》成公九年:“楚囚,君子也。言称先职,不背本也。乐操土风,不忘旧也。称大子,抑无私也。名其二卿,尊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旧,信也。无私,忠也。尊君。敏也。”

    《老子·七章》:“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

    《庄子·大宗师》:“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私贫我哉?”

    《战国策》卷三卫鞅亡魏入秦:“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战国策》卷十九武灵王平昼闲居:“承教而动,循法无私,民之职也。”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索隐引刘氏云:“韩非之论诋驳浮淫,法制无私。”
亦有儒家由公族而言,以“无私”为褒义者,与以“无亲”为贬义者意颇不同。《逸周书·谥法解》:“立志及众曰公。”[13]《史记》正义:“志无私也。”
《左传》成公十六年:“子叔婴齐奉君命无私,谋国家不贰,图其身不忘其君。”
《左传》昭公二十年:“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竭情无私。其祝史祭祀,陈信不愧。”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赏庆刑威曰君,慈和遍服曰顺,择善而从之曰比,经纬天地曰文。”

    《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之母朝哭穆伯,而暮哭文伯。仲尼闻之曰:‘季氏之妇可谓知礼矣。爱而无私,上下有章。’”

    《国语·周语下》:“加之以无私,重之以不殽,能避怨矣。居俭动敬,德让事咨,而能避怨,以为卿佐,其有不兴乎!”

四、朱子以天道之“无私”释“仁”

    上述“仁”释为“亲”、“亲”释为“私”的界定,到后世渐以改变,宋代乃有专以“无私”释“仁”者。宋儒喜言天理,以“无私”释天理,遂亦以“无私”释“仁”。如:
《朱子语类》卷六:“公不可谓之仁,但公而无私便是仁。……无私以间之则公,公则仁。……惟无私,然后仁;惟仁,然后与天地万物为一体。”
《朱子语类》卷四十一:“无私便是仁。……人能克己,则日间所行,事事皆无私意而合天理耳。”
《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仁,便如天地发育万物,人无私意,便与天地相似。”
《朱子语类》卷九十六:“公而无私则仁。”
由此引申,以至君子小人之分与中庸之义,亦可以“公心”、“私心”为断,如说:
《朱子语类》卷二十六:“‘君子小人趋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只是小人之事莫非利己之事,私也。君子所怀在德,则不失其善。至于刑,则初不以先王治人之具而有所憎疾也,亦可借而自修省耳。只是一个公心。”
《朱子语类》卷六十三:“心无一点私,则事事物物上各有个自然道理,便是中庸。以此公心应之,合道理顺人情处便是。”

    公私的“私”字,本作“厶”,假借为“私”。[14]《说文》:“厶,姦衺也。”[15]《韩非子·五蠹》:“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周礼》:“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大兽公之,小禽私之。”此所谓“公”,为公侯、公族之公;此所谓“私”,亦为支庶、私室之意。此一公私概念当与先秦宗法制度相关,公、私皆相对于族姓中之大宗、小宗而言,与现代一般伦理概念中的自私、自利不同。天子相对于诸侯为大宗,诸侯相对于大夫为大宗,大夫相对于士为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为小宗,大夫相对于诸侯为小宗,士相对于大夫为小宗。

    而上古礼制,重在分辨远近亲疏,大小远近各具意义,大宗远祖虽然重要,却并不能取代小宗与近亲,甚至近亲的地位更加重要,此之谓“亲亲”。《礼记·大传》:“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郑玄注:“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故知古人“乌鸟私情”一语[16],实为“仁”字之正解。

    按宋儒所论,与先秦儒家之说恰相反转。经过宋儒的诠释,“仁”之意义不仅上推至于天道,并且天道亦已下涵人性。清儒钱大昕谓“古书言天道者,皆主吉凶祸福而言……皆论吉凶之数,与天命之性自是两事”(《十驾斋养新录》卷三《天道》),亦为有感而发之语。[17]盖因三代以后宗法制度早已变换为官僚制度,家族意义转轻,小宗近乎庶民,大宗亦无疆土。故宋儒论“仁”乃变大宗、小宗之公私而为天道、人性之公私。宋儒所论“私心”实就一切人欲而言,而所论“公心”则拟于天道,或为抽象之人性。而宋儒以“公心”为“仁”,与先秦儒家释“仁”为“私”,其语义遂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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