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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可以减刑”谈孝与忠的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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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义灭亲可以减刑”谈孝与忠的统一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一个人能做到“大义灭亲”十分不容易,因为其中牵涉到亲情和观念,特别是“子告父”则是难而又难的一件事,而难的原因则在于“忠与孝”的矛盾。

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在家为孝子,在国为忠臣”,孝与忠的统一当然是最为理想的境界。但事实上忠与孝并不能完全统一。我记得韩非子曾在《五蠹》中有以下的两则故事和议论:

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便到令尹那儿告发,令尹说:“杀掉他”,认为他对君主虽算正直而对父亲却属不孝。结果判了他死罪。由此看来,君主的忠臣倒成了父亲的逆子。鲁国有个人跟随君主打仗,屡战屡逃;孔子向他询问原因,他说:“我家中有年老的父亲,我死后就没人养活他了。”孔子认为这是孝子,便推举他做了官。由此看来。父亲的孝子恰恰是君主的叛臣。所以令尹杀了直躬,楚国的坏人坏事就没有人再向上告发了;孔子奖赏逃兵.鲁国人作战就要轻易地投降逃跑。君臣之间的利害得失是如此不同,而君主却既赞成谋求私利的行为。又想求得国家的繁荣富强,这是肯定没指望的。

古代的君主代表的是国家。以此来看,韩非子认为谨守孝道与忠于国家明显存在着矛盾,这也是“忠孝”有时不能两存的原因。

“忠孝”有时不能两存并不等于忠与孝不能统一。韩非子所讲的两个故事,无论是令尹也好,孔子也好都将孝与忠断然割裂开来。于是子告父便成了逆子,令尹便要杀儿子的头;于是战场上的逃兵便成了孝子,孔子便要封他做官。由于将孝与忠视为互不相容的对立体,于是便闹出了“国之忠臣,家之逆子;家之孝子,国之奸贼”的笑话来。

我们是法制国家,有罪必惩是立国之基;我们是德治国家,有善必奖是立国之要。而要做到既能惩处罪犯,又能褒奖孝道,则莫如通过立法求得忠与孝两者的统一。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就为忠与孝两者的统一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意见》规定:“大义灭亲的,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大义灭亲”可以按照检举人的意愿,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这就为“子告父”添上了“孝”的色彩。譬如说,父亲犯了罪,儿子检举了他,就可以避免父亲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检举是为了父亲的幸福着想。同时,检举还可以获得量刑上的减轻。这样的“子告父”不是不孝,而是体现了“孝”的精神,这无疑是对大义灭亲者的道义肯定和精神安慰,体现出法律铁面无私下的丝丝温情。

从不敢触及“子告父”问题,到直面“子告父”问题,并为之在“孝”与“忠”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我以为这就是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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