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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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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就开始探讨中国当下法理学的建构,法学理论界对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体现了当代法律人人的理论自觉性。同时也推动中国法学以理性自觉的在科学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为此,《中国法学》在1991年第6期和1992年第1期连续发表了以“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为题的笔谈。1994年《中国法学》创刊十周年的时候,该刊又以“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为题,组织发表了大型笔谈,各位学者“就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和今后的方向、任务,法学理论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法学各学科理论的开拓与发展,法学观点和法制观念的更新,法学思维与研究方法的变革,以及法学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发表见解,提出建议。”1995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昆明召开了当年的年会暨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大会,那次会议的主题就是“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恰如舒国滢教授所说:“面临世纪之交,法学界的同仁似乎在做‘世纪之末的反思’。”同年,《法律科学》也以“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发表了系列笔谈。《法商研究》在2000年也组织了以“法理学向何处去”为题的专题讨论,陈金钊教授指出:“法理学向何处去'命题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学者们试图摆脱法理学研究的‘危机’,指明今后的发展前景。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可以说它还没有过兴盛的时期,因而也就很难谈论危机的问题。如果说这一判断是准确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研究这一课题主要是预示未来。”  近年来,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建构的种种学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论”、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等理论分析范式。邓正来先生于2005年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更是对上述主要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引起了理论界的不小的轰动,各种评论纷纷发表,邓正来先生的文章是对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法学发展的反思与展望的延续,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学家的思考。  我们暂且先把理论界对中国法学发展的争论搁置一边。从私法的角度探讨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建构。从人类社会法制的历史发展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正如恩格斯所说,诸如平等权利之类的原则,起初是在私法(民法)方面得到承认,后来才逐渐在公法方面得到承认。法国学者达维德亦说,法的其它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私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已成为整个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21世纪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亦不应例外。当然,我们也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构建中国的法理学,一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强有力的传统文化为后盾。因此,本文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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