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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大学生正确的网络伦理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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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的道德意识往往会变成对他人的指责,在西方,道德观已经回归到个体的自我检视,对他人的批判不叫道德,对自己行为的反省才是。"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延伸,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言行更自由放松,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里表现出来的自我更接近真实自我,是自我内心的释放与展现。同时,道德虚无主义、自由无政府主义膨胀。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特征是:怀疑道德、否定道德,将个人视为自己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甚至为实现内心自我而不顾他人感受,忽视社会传统规范和礼仪甚至法律,造成不必要伤害,曾今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很好佐证。同时,无政府主义者在网络上宣言“完全自由”与“彻底民主”,主张取消政府,不要法制,不要道德,这和自由的实质是相违背的。而“黑客”成为“电脑英雄”代名词,不少青少年盲目崇拜并效仿,将个人主义推向极致。这些个人主义思想在青少年人群中扩散,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可见在虚无缥缈的网络中,要是没有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在虚无缥缈的网络中,伦理道德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统一的价值标准,不同的价值观念、伦理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冲突,使我们大学生产生极易迷失自我。
  那么大学生在网络空间中如何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我想只有形成正确的网络伦理观才能在网络中不迷失自己。想要在迷失的大海中,冲出重围。要冷静下来寻找正确的航向与实际的航向。在虚无缥缈的网络中,也要认清致使我们迷失的关键。
1.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的无序穿插。
  面对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对称强行捏合。传统的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乃至观念的种种限定,人们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而电子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兴起而出现的,以“数据化”、“非物质化”的方式进人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社会。在网络时代,它们共同构成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可是在今天微信,微博,说说,却穿插在我们的生活中,并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网络的出现和发展对物理空间的生存产生了冲击。网络的虚拟性对一些人产生巨大的诱惑,在“虚拟朋友”、“虚拟夫妻”、“虚拟父母”的关系中迷失了自我,自以为找到了“精神家园”,终日沉迷于其中而导致间题的产生——道德情感淡漠,道德人格虚伪,交往心理障碍。
   2.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的冲突
    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应该共享,即信息共享属于网络伦理范畴,但是,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人,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也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由此也产生了在处理信息独有与信息共享关系上的两种极端化行为,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
    3.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的缺失  
隐私权是私人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传统社会,两者没有突出的矛盾,但是在网络时代,二者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冲突。就保护个人隐私权而言,收集、传播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信息,未经主体同意披露,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计费依据外,不能作其他利用。就保障社会安全而言,个人应对自身行为及后果负责,其行为应该留下详细的原始记录供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查证。这就产生了个人隐私权和社会监督的矛盾,由此带来的伦理难题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合法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或要挟个人的手段?群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个人的信息?可以调阅哪些信息?怎样才能协调个人的隐私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如果对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侵犯隐私权、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严重后果。
    4.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冲突
    上网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自然也就成为许多人获取信息的首选,人们会以通讯模式套用网络行为模式,把网络信息漫游归人通讯自由,看成是网络主体个人的事情。然而,网络隐匿性和分散式的特征,很容易使上网者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护照”就可以任意出人任何“国家”。网络摆脱了传统社会的管制、控制和监控,使网络主体容易形成一种“特别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网络给人们提供的“自由”,远远超出了社会赋予他们的责任,如果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便会产生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度与其所负的社会责任不相协调甚至相冲突的局面。滥用通讯自由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自我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
    5.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的冲突
    在网络社会,信息的传播是超越国界地域的,具有全球化的特点。这种不同文化、伦理的碰撞、交融,有利于形成网络伦理,有利于网络社会的有序发展。但信息的内容是带有地域特征的,它反映的是一定地域和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文化、知识和道德规范。网络信息的超地域性加剧了国家间、地区间不同道德和文化间的冲突,增大了维持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目前这种信息交流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落差,由于发展中国家自制的网络信息从盘到质都处在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要在短期内得到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必须求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库,而这种求助的信息势必夹杂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念,在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资产阶级道德的影响,使原有的传统道德被分化、被同化、被扭曲,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造成很大冲击。

   通晓问题出现的曲折原委后再解决,就不难。在我们充分利用网络提供的历史机遇的同时,抵御其负面效应,关于树立大学生正确的网络伦理观,要做到如下几点

主张平等与互惠
   主张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惠。无论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拥有何种社会地位、职务和个人爱好,不管他的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是什么,在网络社会中,他们都应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或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也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和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同时也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平等权利和互惠的道德义务。

主张自由与责任
   主张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在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和无中心特征,激发了内心中的自主意识,为个体一定程度地实现自主权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也必须担负道德责任,成熟理性主体所享受的自由都是合理的、正当的,都是“自律的”、“守规矩的”,而不是“放任的”和“随意的”。自由与责任原则要求人们在网络活动中实现“自主”,即充分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

主张知情同意
   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考虑到评价后的责任。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也主张知情同意。我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是谁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他人得到自己的数据。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形成无害化的思想
   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都是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由于计算机网络行为产生的影响无比快速和深远,因此行为主体的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投身促进美好网络生活的形成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与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相一致,服务于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促进人类美好生活的主张,意味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者必须充分考虑这一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对不合理运用技术的可能性予以排除或加以限制;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者必须确保其对技术的运用会增进整个人类的福祉且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造成伤害;信息网络空间的传输协议、行为准则和各种规章制度都应服务于信息的共享和美好生活的创造以及人类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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