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所面对的伦理境遇,便是真实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不像孝那样,只面对简单的家庭生活。可以根据“忠”的对象,将“忠”区分为公忠和私忠。
公忠的对象祖国、人民、正义事业。忠于祖国:“临患不忘国,忠也。” 忠于正义事业:“违命不孝,弃事不忠。”认为不去做好自己份内之事,是不“忠”的表现。
私忠则是忠于某个人或某集团。如果忠的品质是面对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发用的,那么,忠的伦理品质很快就会陷于这样的困境中。
我们可以看到,忠的伦理品质如果是面对不义的个人或集团,很快就会引起各种内在的矛盾,从而使“忠”走向变异,使“忠”的伦理品质趋于消解,甚至滑向奸。所以,历史上忠奸难辨,行为上忠者,实乃大奸。
所谓“忠君爱国”,实际上是企图把公忠与私忠混淆起来。这是就存在着一个假设的前提: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朕即国家”。当这一前提不成立时,忠君就不能相应地产生爱国的效果。在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大多是私忠而非公忠,这是为何?很简单,私忠,是那些地位低下的人投靠权势人物或权利集团的法宝。当此人被权势人物和权利集团认为是忠于他们的人之时,权势人物或权利集团也就将其纳入自己的保护圈内,并且此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地位和现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