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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十四: 义: 主题题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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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主张把“义”和“利”结合起来权衡,既反对求利过度,甚至“放于利而行”(《论语•里仁》),又反对全面否定,甚至提出“富而可求,虽执鞭之事,吾亦为之”(《论语•述而》),正所谓“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中庸章句》)也。而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不过,当“二者不可得兼”时,舍“利”而取“义”者也,例如“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
        由古及今,市场经济下,物欲横流、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甚至出现了价值观的扭曲。希望孔子的义利观,能给滚滚红尘中的人们一缕清凉的慰藉,从而避免苦海争渡时的沉沦。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37:42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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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可以服人,可以兴邦,可以解难。非典型肺炎突发时,许多年轻的生命纷纷凋零,但广大医务工作者前赴后继地救死扶伤,最终战胜了病魔。其中,广东省中医院护士长叶欣,牺牲在了抗击“非典”的战场上,生前只留下句“这里危险,让我来”,从而把危险留了给自己,把安全留了给病人,这不仅是忠于职守,更是舍生取义。正是千万个这样的“叶欣”,用义举拯救了13亿人的生命,可见“义”的价值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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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从大的方面来说,既有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济世之义,也有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民族大义;从小的方面来说,忠于职守,即使平凡无奇,也能方便他人,也是“义”的表现。如果说前者有些遥远的话,那么后者就在我们身边,随时随地都可行“义”。
        《礼记》曰“义者艺之分”,即要求我们在具体实行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程度来实现,不可一概而论:在某种情况下,义表现为这个,做这个可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义可能表现为那个,做这个就不行了。例如医生仁爱精神的体现是救死扶伤,医生工作时跑去玩网游,不务正业、见死不救就是渎职,就是不义。当然,下班之后则自由支配,没人会说他不义。总之,人有不同的身份,也有不同的职业,“义”的表现是不同的,就是你去做别的了,或做你不该做的,那就是不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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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义理相通,相辅相成,但偶尔也有冲突之时,这就考验着人的智慧与选择了,例如“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就是“孝”“义”矛盾在司法界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因为一方面,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与之相对的是“大义灭亲”,不过,现代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2009年满文军吸毒被捕,在法庭上,他用书面方式指证妻子李俐吸K粉的举动,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网络批评。绝大部分网友都指责满文军的“大义灭亲”的行为。
然而,2014年12月15日《楚天时报》的报道《黄石一母亲大义举报吸毒儿子 警方从而打掉贩毒团伙》,却获得了一致称赞。
        在学术界,法学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大义“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的亲人再危害社会,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这样鼓励的行为。洪道德教授同时还表示了对减刑的担忧,他认为,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起到负面的作用。针对大义灭亲是否有悖人伦,洪道德教授表示,一定要把亲属的揭发建立在犯罪人本人也是同意的基础上。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只是鼓励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总之,“大义灭亲”的是非得失尚未定论,需要根据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以伦理血缘与打击犯罪兼顾者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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