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以生利”(《左传•成公二年》)与“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两者貌似矛盾,但实际上可得兼顾:正当之利符合“义”的要求,可以收取;不正之利不符合“义”的标准,何必曰求。《吕氏春秋•察微篇》就是很好的例证,具体如下: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同篇之中,不取金的子贡反而好心办坏事,使义举成了不义;受牛的子路反而名利双收,使义举成了榜样:前者收到了孔子的批评,后者受到了孔子的称赞。所以,虽然孔子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之类的话,但是后人理解时不能片面,需要对“正义之利”与“不正之利”辩证地看待,即孔子并非使“义”与“利”绝对地对立,义利双收是最佳解决方案。
这对现代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管理方面的现实意义。
首先,企业的经营以获利润为目标,自不能讳言利。所谓的“义以生利”,是指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以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内而言,要正确处理好职工与职工、部门与部门、领导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等;对外而言,要正确处理好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等。如果人心浮动,无情无义,则一盘散沙,行将不远。这就是“义以生利”在当今的表现。
其次,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不能背弃道义。所谓的“何必曰利”,是指某些企业只以企业管理者自身的利益为利益,而不关心本企业职工的利益;或者只以本企业的利益为利益,而不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甚至为了利而欺压职工、弄虚作假等。虽然他们也可能暂时获利,但却建立在损人利己的基础上,得的是“不义之利”,是长久不了的。对于这种企业行为,就应该以“何必日利”的古训对其进行当头棒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