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义取利”,即“利”从“义”中取得,方是长久之计,非正义之“利”,不可取也。例如《列子不受粟》的记载: 子列子穷,容貌有饥色。客有言之于郑子阳者曰:“列御寇,盖有道之士也,居君之国而穷,君无乃为不好士乎?”郑子阳即令官遗之粟。子列子见使者,再拜而辞。使者去,子列子入,其妻望之而拊心曰:“妾闻为有道者之妻子,皆得佚乐,今有饥色。君过而遗先生食,先生不受,岂不命邪!”子列子笑谓之曰:“君非自知我也。以人之言而遗我粟,至其罪我也又且以人之言,此吾所以不受也。”其卒,民果作难而杀子阳。
可见“由义取利”,古已有之,即使面对生死,也应择“义”也。孟子曰:“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