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义制利是荀子的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原则。它与孔子的见利思义相一致,而与孟子的“去利怀义”,有别。
一方面,荀子认为人性“好利”,人天生就是感性的存在,人之有利欲是自认合理的。
另一方面,荀子认为利欲是无止境的,而社会的财务确是有限的,因此利欲实际上是不能完全满足的,即使是天子,也只能“近尽”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利欲就必须有所节制。
荀子主张“以义制利”的里一个重要根据,就是关于人的本质属性和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的学说。
为人者的本质属性在于有“义”,从而是人类生活得以“群居合一”。要是人类“群居合一”而达到社会安治,就必须是好义的道理理性制胜“利欲”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