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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一、和谐原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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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张载《正蒙 太和》)任何现象都有对立的方面,有对立的方面必定产生相反的作用,产生相反的作用就造成仇恨,有了仇恨最终要和解。相反相仇则恶,和而解则爱。([]王夫之《张子正蒙注》)和:《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又《书·尧典》乃命羲和。《注》羲氏,和氏,主历象授时之官。 又《诗·小雅》和鸾雝雝。《传》在轼曰和,在镳曰鸾。《疏》和,亦铃也,以其与鸾相应和,故载见曰和铃央央是也。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48:37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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