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勒明确说过:“爱之载体是人。”而所谓“人”,舍勒所指的就是某种“精神”的“人格”:“人,即有精神的、有限的人格。”但这种“人格”毕竟是某种主体性的存在者。“人格”是舍勒思想中的核心概念。他说:“我们现在可以陈述这样一个本质定义:人格是不同种类的本质行为的具体的、自身本质的存在统一,它自在地先行于所有本质的行为差异(尤其是先行于……爱、恨等等的差异)。人格的存在为所有本质不同的行为奠基。”这实质上还是一个主体性观念:人格这个所谓“存在统一”仍然不外乎是“作为行为进行者的人格”即各种不同行为的统一的主体。这种人格其实就是一种人类学的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