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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一、义的定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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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是要求我们在具体实行的时候,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程度来实现仁。孔子认为,义是体现仁爱精神的,不仁不义的事情,我们不应该干。 义与利的关系。孔子说得很清楚:“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个孔子是非常明确的,我们不能为了一些利而放弃义,放弃道德,这是不可以的。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37:32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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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所谓“义”,引申为道义、道德、公正、正义。“利”,是利益、功利的意思。利益又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公利”和“私利”是相对的,但与“义”相对应的“利”应该理解为私利。

义与利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范畴。简单说,义就是合宜道义,是一种精神的道德的价值追求;而利就是利益,是一种感官的物质的需求。孔子时,已经将义利并举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孔子看来,重义还是重利,是君子与小人的分水岭。到孟子时,则进一步阐综了“义”。“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显然孟子没有否定利,但仁义更为是人们所需要的。而荀子在继承儒家重义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义利结合”,“义先利后 ”的义利观。在荀子看来,只有做到“天下皆合于义”,王道理想才能实现。

义利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上占据重要地位。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张“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义利两有”等,是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重义轻利,但并不否定利,要根据“人”与“利”的具体情况而定,儒家义利观在今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儒家“利不可去”的主张,启示我们:要充分肯定人基本的利益需求,而不是相反。儒家“以义节利”的做法,启示我们:必须在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追求利益,而不是唯利是图。儒家“灭人欲”的思想,启示我们:人类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相对稀缺的物质资源面前,我们必须懂得节制自己的欲望。今天,这些思想对提升公民道德境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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