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社会的基础,个人利益是各种社会权利的基础,个人利益的公平获得对社会稳定发展为和谐社会形成合理的制约关系。当然这里所谈的公平分割不是绝对公平的分割,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绝对公平在现实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理论上也存在论证的困难。绝对公平是想通过绝对消除矛盾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把和谐与矛盾对立起来,害怕和排斥矛盾,而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存在着矛盾,正是因为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才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承认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与实现社会公平并不矛盾。“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也不排斥矛盾,而是包含了矛盾于自身又对之进行了限制或限定,是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不至于发展为冲突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正常生活的局面。”[x]而要创造这样的社会运行机制,其核心价值就是社会公平。因为社会矛盾无非就是在人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间、人和群体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对这些矛盾进行“限制或限定”首先应该关注的是把社会价值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进行公平分割,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从而为实现社会和谐奠定基础。从现代公民社会理念出发来审视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公平首先关注的是人的权利、利益、机会的合理公正的分配,强调的是公民个人权利对各种社会权利的基础性作用和合理制约关系,诉诸的是不同阶层、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