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孔孟那里,“忠”隶属于“仁”,忠是诚实的表现,它所传示的精深内涵本身便是仁义。忠在众德中(克己、爱人、惠、恕、孝、信、讱、勇、俭、无怨、直、刚、恭、 敬、宽、庄、敏、慎、逊、让)的地位很高,忠做为众德之一,受着人类社会活动和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之最高原则的“义”的节制,成其为美德。但我们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忠的对象时,就会发现人们对忠的误解其症结所在。千百年来,在所谓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邪说流传下,人们多以为“忠”只是臣对于君而言,大不足取。但实际上,追本溯源,我们便知道孔孟所说的“忠”,并不是单指臣对君忠,更不是无原则的臣对君忠。忠,于今而言,既不拘于时空,也不拘于地域,推之古今而公行,放之四海而皆然。暂不论孔孟的这一正确的“忠”是可以照搬不误,即便是董子所谓的“忠”也可以拿来用,只是在忠的“对象”上略加改动便是。孙中山先生便曾说:“古时所讲的‘忠’,是忠于皇帝……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要高尚得多。”显然,严格来说,孙中山先生这段话中“古时所讲的‘忠’,是忠于皇帝”这句是笼统而有误的。但把忠的对象转化为为国为民,则所言甚是。我们对于传统美德都应古为今用,并进行现代注解。于忠而言,亦复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