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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之永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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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 “礼”和“法”谁更重要,德治、法治、仁治孰轻孰重,总是容易引起大家的争论。我认为法治是基本要求,社会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但法制本身不能产生道德价值或伦理价值。“法”是强制性的,如果在“法’之上,我们还想发展出真正的道德伦理秩序,就要依靠“礼”的观念,使“礼”在社会生活中有所落实。“礼”是普法的前提,是法的提升。但“法”本身的存在仍是必要的,儒家传统对此从来就没有怀疑,只是在传统社会中,“法”的概念较为狭隘而已。用现在的话来说,“法”在当时就是刑法。现在很多比较文化人类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儒家“礼”的观念和欧美对习惯法的不少看法是一致的。但中国古代的“礼”是和“法”分开的,“礼”涉及的范围是显得更为宽广。最近一位韩国学者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作博士论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他的题目是《作为宪法礼义的礼》。他认为儒家的“礼”是宪法意义上的“礼”。简单地概括,宪法乃是调节社会权力如何运作的基础,对最有权力者,如总统、政府要员、不同职能部门权力中心的掌权者,包括行政权、司法权怎样分配等都要加以约束和限制,这样一套理念及相应的制度化架构,就叫做宪法。他认为从“礼”的观点来看,中国社会,包括韩国、日本等儒家文化社会,长期都用“礼”来作为大经大法。“礼”制约最厉害的不是一般百姓,而是精英,特别是政治精英。政治精英受“礼”的制约最全面的就是皇帝。黑格尔说,在中国,只有一个人是自由的,其他人都不自由。这个自由的人就是皇帝,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他。实际则未必尽然,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最不自由的恰恰就是皇帝。理由很简单,皇帝没有私的可能,他的一言一行都属于公领域,没有任何隐私权。《[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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