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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二、社会和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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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系别:文史系

班级:10文秘

姓名:李波

学号:10311020

时间:2011年3月13日

电话:13648877255

卷六:忠                                        

一、忠与孝

忠与孝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孝更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显著标识。唐宋之际政治、经济、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忠孝关系同样有一个转变,对之进行探讨和梳理,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认识。

  孝的基本内涵是“善事父母”,属于家庭伦理的范畴。唐代在强调孝的同时,于父母对子女的“慈”、“爱”同样比较重视,宋代则格外强调子女之孝及“顺”而不重父母之慈、爱,父慈子孝的双向内容日益趋于“父可以不慈,子不能不孝”的单向要求。宋人应俊在《琴堂谕俗编》卷上《孝父母》的《续编》中说,“父母慈爱而子孝,此常事也,唯父母不慈爱而子孝,乃可称耳”;“盖天下无不是底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显然有背此前流传下来的父慈子爱的共同要求。笔者浅陋,尚未见过唐以前有这种说法。

  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规范和为人、处事原则,忠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政治伦理层面上对国家、君主的态度和行为,是一种下对上、民对国、私对公、尤其是臣对君的行事准则。经过唐末五代战乱频仍的教训,加之外部少数民族政权压力空前增大,宋人对此前的君臣关系以及人伦道德加以深刻反思,忠的观念同样产生了巨大变化,其含义日益固定为“以死奉国”、“死事一君”,强调“节”,强调“操守”。

  在将忠和孝的伦理要求都推向极致时,忠孝关系也势必会有新的变化。忠孝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或家庭伦理问题,而且和国家政治密切相关。从理论上来说,忠与孝是和谐的,从某些角度讲孝甚至是忠的基础。在“家国同构”的观念下,忠孝一体,国由家组成,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家以父为权威,国以君为权威,在家孝顺父母尊长,就为奉国尽忠、效命君主打下了思想和行为基础,是为“移孝于忠”。但面临实际问题时,忠孝并不总是和谐的,往往不能兼得,甚至会发生尖锐冲突。一旦事君与侍父不可兼得,集臣、子为一身者将面临两难抉择,即所谓“忠孝不能两全”。唐代封演所作《封氏闻见记》卷4《定谥》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唐代宗时,吏部尚书韦陟死后,太常博士程皓谥其为“忠孝”,刑部尚书颜真卿加以反驳:“出处事殊,忠孝不并。已为孝子不得为忠臣,为忠臣不得为孝子。”程皓则坚持说:“至于忠孝不并,……各求所志,盖取诸随。至若奉慈亲,当圣代,出事主,入事亲,忠孝两全,谁曰不可。”颜真卿的观点非常鲜明,即“忠孝不并”,为人臣和为人子者不可能同时既为忠臣又为孝子;程皓却认为“当圣代”时忠孝可以两全,一旦面临极端情况,并不苛求求忠抑或求孝,各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认为合适的选择,而此事的最终结果也是韦陟得谥为“忠孝”,程皓的意见占了上风。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48:28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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