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系别:文史系
班级:10文秘
姓名:李富毅
学号:10311021
时间:2011年3月13日
电话:15288468807
卷三
一、礼
[经典学习]三、以礼国治
礼的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礼记》说“以之居处有礼故长幼辨也,以之闺门之内有礼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礼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是故宫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飨,丧纪得其哀,辨说得其党,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可见其范围之广,“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
众所周知,调整社会、治理国家,无外乎两种主要手段,即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中国古代治理国家,两者兼用,以后者为主。二者的结合融通,即为礼。诚如近代学人章太炎先生在其所著《检论》中言:“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中国古代的“法”有多种含义,但常用是指刑,尤今之刑法、刑罚。西周时期,实行“礼治”,刑被礼所包容,刑即礼的一部分。礼不仅具有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且具有法律意义,人们的行为违礼即被视为触刑。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聘射之礼废,则诸侯之行恶而盈溢之败起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二者功用有别,目的一致。礼是灵魂、统帅、总的原则,而刑则是礼的条文化、具体化。西汉至清末,刑虽成为独立规范体系,不再为礼的一部分,但与礼比较,刑仍处于从属地位。借用中国传统哲学范畴,礼为“体”,而刑为“用”。即所谓“礼法合一”。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认为“不学礼,无以立。”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耳且格。”历代儒家莫不将礼看成修身治国屡试不爽的法宝。孟子“仁政”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而在人性中孟子强调仁、义、礼、智四端,并将礼看成体现仁义,进而实现“王道”的重要途径;荀子吸收诸子百家思想,认为礼是治国安民之本。他说:“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他的礼法一体论为后世统治者所崇。
中国古代以农为主,工商业不甚发达,由此导致古代法律规范体系是诸法合体,刑重民轻。但这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没有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典而已。那么,社会上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调整呢一部分由刑法调整,更大部分,特别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户婚土田”所谓“细故”,直接用礼来调整。自西周以来,用礼调整社会成员的身份、财产、继承等重要民事关系。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与行政合一,而地方行政长官自隋唐以后绝大部分来源于科考。他们饱读诗书,深谙礼的规范,因此以礼断案,驾轻就熟。诚如近人蔡元培先生所言:“我们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综上所述,礼治作为一种治国模式,它高居于其他模式如中国传统的“法治”和治国手段之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
礼被确定为治国模式始于西周王朝,确切地说始于周公。“先君周公制周礼”,鉴于周初社会的动荡和复杂的形势,为了更有效地统治幅员广大的新建国家,在继承“夏礼”、“殷礼”的基础上,着手将分散零乱的礼进行编排、修补和厘订,使之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其基本精神是别尊卑、序贵贱,在区分等级差别的前提下纳天下于一统,在宗法政治基础上建立大一统王朝长治久安。
至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竭力主张礼治,反对法家的“法治”。与西周相比,表面看来是“礼崩乐坏”,但实际上只是礼的实际范围有所变化,礼的形式有所改变,而礼的本身并没有被废弃。相反,礼在改造中获得了新生。特别是经过荀子的改造,“隆礼重法”,将礼与法有机结合起来,对后世影响很大。西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政治思想。孔子所倡导的“为国以礼”即成为中国传统的治国模式,以后历代王朝,加以完善,相沿未改,一直到清朝。当代美国学者D·布迪在研究了中国传统的礼与法律的关系后认为:“古代圣贤创造了礼,而现实社会的混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礼,不能以礼规范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种观点基本符合中国传统政治的实际,也为中外学者所公认。
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便可维持了,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如周内史过所说的:“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伦常便无法维持了,国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提出礼治的口号。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云:“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见礼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工具。“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儒家认为推行礼治即是为政。师服云:“礼以体政”;孔子说:“为国以礼”;晏婴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左传》引君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女叔齐云:“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国之命在礼”。从这些话里可以充分看出礼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国之治乱系于礼之兴废。所以荀子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礼记》云:治国以礼则“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治国无礼则“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结论是:“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显而易见,放弃礼和礼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会便无法建立和维持了。
可见,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