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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一、礼的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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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系别:文史系

班级:10文秘

姓名:李朦

学号:10311034

时间:2011314

电话13888978324

卷三、礼

礼的精神

礼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孝是中华民族的宪法精神,那么礼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属于中华文化的伦理范畴。礼是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仁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我认为,礼不仅是仁的一种纯粹的外化显现,礼本身也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要求,这种价值要求就是对社会义务(其表现为礼所指导下的社会关系)绝对尊重。因此我们就已经确定,礼的主要作用对象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本架构,礼的根本精神则是它要求人们对它的绝对尊重,而这种尊重是不计其他目的和后果的。而礼的根本对象和礼的根本精神又是不可分割的,礼的根本精神只适用于社会制度的领域,而不涉及其他领域,如个体的精神生活的领域。礼的义务性精神又有两个具体要求,一个在上文中已经提及,这种义务性的要求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伦理规范,而不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礼的义务性落实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在当时来讲就是君臣、父子、夫妇、昆弟。礼的义务性落实自然也就达到了儒家政治理论中的另外一个核心概念——正名。也就是说,在义务性的做到了的先决条件之后,君臣父子等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然就会名实相符了。其次,礼的义务性要求是对社会等级从上到下由严到宽的。可以说,尊礼首先是君王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这种义务,则人民也有权不履行这种义务(虽然孔子没有直接提出,但是我们可以推论出来)。子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或曰夫慢令谨诛,贼也。或曰上敬老则下益孝,上尊齿则下益悌,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廉让则下耻节。这一观点应该也只适用于君臣、君民这样的基本政治关系,而不适用于父子、夫妇的关系。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38:15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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